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第四版摘編
新西蘭《政府采購條例》第四版摘編
第一節政府采購入門
規則1: 政府采購準則與章程。第一,各政府機構可根據前言部分的政府采購準則與章程制定本部門的政采政策。政府采購準則與章程對所有政府機構是強制性的。第二,政府機構所制定的采購政策應公開。第三,政府機構必須確保所有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受過五項準則和七項章程的培訓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實踐了五項原則和七項章程;政府機構必須確保經過調研分析采購項目的特性、風險、價值和復雜性等。
規則2: 誠信。政府機構制定的采購政策,可幫助所有參與采購的工作人員識別利益沖突。
規則3: 不歧視和補償交易措施。第一,必須給所有供應商(國際與國內)平等的競標機會。第二,政府采購決策必須基于貨物和服務全生命周期內的最佳公共價值。第三,在采購過程中,不管是在哪一階段,政府機構都不得要求、考慮或強加任何補償交易措施。
規則4: 保護供應商信息。政府機構必須保護供應商的商業機密和敏感信息。
規則5: 本條例適用新西蘭所有公共服務部門,新西蘭警方及國防軍。強制使用,其他公共服務部門推薦(鼓勵)使用。
規則6: 本條例適用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翻新工程或貨物、服務、翻新工程的組合采購;政府機構開展采購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服務(如安裝、培訓和管理咨詢服務)、所有類型的貨物(如經營性消耗品)。
規則7: 本條例適用政府機構采購貨物、服務、新建工程;政府機構開展采購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服務(如設計,建筑,工程,數量測量和管理咨詢服務)、所有類型的貨物(如建筑材料和安全設備)、建設工程的各個階段內容、所有分包的貨物、服務和工程。
規則8: 估算政府采購價值。政府機構必須估算采購的總貨幣價值,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或超過相關價值閾值。估算總價值時,必須包括全部交付貨物,服務或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
規則9: 非必要避免原則。各政府機構在計劃、評估、采購時不得故意避免應用本條例。在估算采購的總價值時,各政府機構不得使用非標準或替代估值方法降低估計價值;不得拆分合同。
規則10: 本條例適合所有合同類型,直購、分期付款的采購、租賃采購、邀請招標、公私伙伴關系、第三方商業合作方式獲得的合同。
規則11: 非政府采購活動。政府機構中的下列活動不視為政府采購活動:雇用人員(不包括聘請顧問);出售和拍賣;投資(貸款和擔保);捐贈和任何形式的無條件贈款;法定任命;部長任命;皇冠公司(新西蘭的政府企業,Government Enterprises也被稱為皇冠公司)法律事務。
規則12: 不屬于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機構之間可相互購買貨物、服務或工程;在新西蘭境外購買貨物、服務或工程;為新西蘭政府在海外新建、翻新有關的任何采購;非股權安排;購買或租賃土地;任何形式的有條件贈款;國際發展援助;國際資助;國際組織活動;國家之間的國際協議;特定公共服務(保健服務、教育服務和福利服務);政府財務管理;軍事采購。
規則13: 政府采購信息的公開。政府機構必須在政府電子招標服務平臺公開采購信息。
規則14: 可不公開采購信息的情況。發生應急采購、僅有一家供應商可提供產品、服務或工程、用于科研時可不公開采購信息。
第二節政府采購計劃
規則15: 政府機構須根據項目的規模、風險、復雜性編制采購需求。
規則16: 政府機構采購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考慮更多公共影響,以推動經濟社會的低碳轉型、可持續發展、人類福祉的改善和增進。
規則17: 增加新西蘭企業的準入資格。對于特殊項目,政府機構必須考慮如何通過采購需求的編制為毛利人(原住民)、帕斯菲卡人(離島居民)、特別區域以及社會福利性的企業提供機會參與到政府采購市場。
規則18: 施工技巧和培訓。當采購的建筑工程超過閾值時,政府機構必須提出有關供應商及其分包商的技能發展和培訓的問題。
規則19: 政府機構必須考慮,供應商可以確保并證明其供應鏈遵守所有相關的雇用標準以及健康和安全要求。
規則20: 政府機構應支持采購低碳排放、低污染、低消耗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鼓勵供應商通過創新方式減少貨物和服務的廢物排放。
規則21: 政府機構必須向商業、創業和就業部提交年度采購計劃。
規則22: 政府機構應慎重考慮商業、創業和就業部對年度采購計劃的建議和反饋信息。
規則23: 若政府機構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進行采購,那么三方需要遵守本條例所有要求。
規則24: 政府機構不應對有機會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提出或接受建議,否則有損公平競爭。
規則25: 若政府機構要求主要承包商在分包中達到某些標準,這些標準應與政府采購五項原則和政府采購七項章程的內容一致。
規則26: 政府機構在確定或估算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交貨日期時應考慮采購的復雜性、可能有多少分包、從供應點到交貨地址的實際時間,生產,庫存和運輸貨物所花費的時間。
規則27: 政府機構描述技術規格時,不得提及特定商標、商號、專利和類型;不得特別指定貨物、服務、工程的生產商或供應商的名稱。
規則28: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分為法定要求和政府機構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性規定的特定條件。比如,法律行為能力、財務能力、商業或運營能力或交付能力以及適當的技術技能、專業知識或相關經驗。
規則29: 政府機構必須根據采購項目的性質和復雜性而留出足夠的時間讓供應商響應招標。
規則30: 政府機構為采購程序設置的時間不得少于官方規定的最短時間。
規則31: 政府機構符合下列情況時,可允許縮減采購流程的時間。一,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在政府電子招標服務平臺(The Government Electronic Tenders Service,簡稱GETS)上同步發出,投標人可以全部以電子方式獲得;電子化方式進行投標。二,在GETS中可方便獲得電子化招標文件;供應商免費訪問其他指定網頁下載招標文件; 供應商在其他指定網頁注冊網站必須是免費和實時的。
規則32: 政府采購活動工作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新西蘭(國家)公共假日以及節禮日(每年的12月26日)至元旦后一天之間的所有日子。工作日的工作時間段從九點起到十七點終。
規則33: 政府機構設定的質疑答復時間段必須適用于所有感興趣的國內外供應商。
規則34: 采購流程可視情況縮短。若采購文件全部通過電子化方式取得,招標到投標截止時間可比官方規定時間減少3-5天。若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通過電子化方式投標,公布中標結果時間比規定時間可減少3天。
第三節如何進入政府采購市場
規則35: 非特殊情況,政府機構必須在GETS公開采購信息。
規則36: 政府機構在GETS所需公開的信息包括,采購人名稱、采購項目、采購方式、GETS招標代碼、投標截止日期、項目聯系人名稱與聯系方式。
規則37: 招標公告從招標之日起到投標截止日須一直在發GETS上。
規則38: 招標文件必須包含:采購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名稱和聯系方式、采購貨物、服務、工程的技術規格、供應商所需響應的其他性能指標、供應商必須滿足的前提條件、采購需求、評標標準、所追求的環保、節能、社會等效益、交付時間、合同期限。
規則39: 其他文件。這些文件可以作為附件包含在招標文件中。
規則40: 供應商有權詢問有關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的問題。政府機構必須及時回答所有問題,但回答時不得討論或披露其他供應商的機密或商業敏感信息。
規則41: 招標信息發布后,投標截止之日前,政府機構可更改招標信息,更改信息公開向所有供應商提供。
規則42: 招標信息發布后,投標截止之日前,政府機構可變更采購方式。若更改采購方式可延長招標響應期限。
規則43: 如果供應商的投標響應因政府機構的原因延誤,政府機構不得懲罰延遲響應的供應商。
規則44: 對于破產、存在弄虛作假、政采活動中曾有不誠信行為、嚴重罪行、違反《供應商行為準則》的行為、不繳稅、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被新西蘭警方認定為恐怖分子的個人或組織的供應商不得參與政府采購。
規則45: 政府機構打算進行電子反拍,必須提前通知供應商。
第四節政府采購合同
規則46: 政府機構授予合同必須考慮兩點,第一,供應商滿足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第二,其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既滿足合同要求又可在全生命周期提供了最佳的公共價值。若中標供應商所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供應商,政府機構要與中標供應商再次核實,供應商的資格條件和生產交付能力。
規則47: 對于采購項目的中標結果,政府機構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未中標供應商。
規則48: 中標結果通知。政府機構必須在GETS上發布中標結果。中標通知書內容必須包括,政府機構名稱和地址、中標供應商名稱和地址、授予合同的日期、中標價格、采購方式、項目編號以及其他信息。
規則49: 在中標結果出來后,政府機構有義務向所有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所提出的質疑進行答復。
規則50: 若供應商認為政府機構未遵守本條例可以進行投訴。審查供應商投訴的機構包括,審計長辦公室、監察專員、商務委員會或法院。
規則51: 政府機構必須按時支付供應商合同款項。
規則52: 政府機構必須保管所有采購記錄,自各方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少三年。
規則53: 采購機構必須其所屬職能部門(上級機構)提供有關采購活動的數據和信息。
規則54: 政府機構必須保留記錄以便審計時使用。
第五節政采供應商清單類型
規則55: 供應商清單。如果政府機構定期采購特定類型的貨物、服務或工程,則可以建立供應商清單。供應商清單包括:資格預審供應商清單和供應商小組清單。
規則56: 資格預審供應商清單是政府機構已預先批準能夠提供特定類型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的供應商清單。政府機構要定期更新清單并公布在GETS。如果清單終止或某些供應商從清單中刪除,政府機構應及時通知之前存在清單上的供應商。如果在投標截止之日前有新的供應商提交申請,政府機構應及時評估申請,如果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資格認證,則允許該供應商成功進入清單,共同競爭政府采購項目。
規則57: 供應商小組清單。供應商小組清單是經機構批準具有交付能力并同意供應條款和條件的供應商清單。
第六節其他規則
規則58: 全政府采購合同(All of Goverment,簡稱AoG )用于政府機構和供應商之間就特定貨物和服務達成交易的協定。合同由商務、創新和就業部內設的政府采購司負責監督,并由各機構管理和執行。通過調控超過200個政府機構采購需求,以達到財政資金節支效果。
規則59: 聯合合同(Syndicated Contract )是一種多機構之間合作合同。通常涉及多政府機構,匯總各自的需求,并共同向市場購買貨物、服務或工程。
規則60: 通用能力合同(Common Capability Contract ,簡稱CC)是一種批準的協作合同,可以具有各種合同形式。 CC與批準的供應商建立各種供應協議,以選擇在全部政府機構范圍內采購的某些普通貨物、服務或工程。
規則61: 公共服務部門,如新西蘭警察局或新西蘭國防軍將網絡開發工作外包,則必須遵守新西蘭政府網絡標準最新版本中的強制性要求。
規則62: 政府采購職能部門負責人會不定時發布經批準的政府采購合同模版。政府機構可以在采購活動中運用這些默認模板進行操作。
規則63: 如果政府采購涉及供應商所擁有知識產權,政府機構必須招標文件中闡明對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許可使用權和未來商業化的意圖。
規則64: 基礎設施。政府機構在考慮建設采購總成本超過5000萬新幣的基礎設施建設時,第一,項目立項前必須與財政部的臨時基礎設施交易部門進行咨詢。第二,項目招標必須遵循國際電信聯盟發布的相關指導。第三,邀請國際電信聯盟參與項目評估。第四,邀請國際電聯參加相關的項目指導。第五,使用國際電信聯盟制定的標準格式作為基礎設施合同的基礎。
規則65: 如果政府機構要開展必須符合某些標準的項目,必須與財政部協商。
規則66: 對于政府機構長期計劃中的重要項目,采購機構必須風險評估并將其提交財政部審核。風險評估結果公開公布在財政部網站。
規則67: 采購木材和木制品時必須遵守新西蘭木材和木制品采購政策。
規則68: 因政府機構帶給準供應商損失應予以補償。
規則69: 政府機構在規劃新建筑工程時,必須酌情采用《建筑采購指南》中規定的良好做法。
規則70: 各機構的采購部門必須在每年的10月1日之前向商業、創新和就業部提交一份完整的采購能力指數自我評估。
規則71: 各政府機構必須至少每六個月審查和更新其重要服務合同框架,更新的合同框架應在每年3月1日和10月1日之前提交給商業、創新和就業部。
(編譯/昝妍)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