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全程電子化面臨現實障礙
【來自實踐】
政府采購全程電子化面臨現實障礙
■ 柳艷柏
某政府采購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應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在新冠肺炎期間實行全程電子化,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等一系列環節,并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結果公示。
在公示期間,某供應商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認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有明確規定在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簽到、啟封、開標、唱標,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卻全部按照全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流程進行。而投標人的全部投標文件密封在開標室,既沒有啟封也沒有進行開標唱標,也就是說開標、唱標、評標的過程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完全不一致,該招標結果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的要求。
質疑答復后,該供應商對質疑結果不滿意而進行投訴。經財政部門查實,該招標結果確實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認定中標結果無效,要求采購人重新依法招標。
對于上述案例,筆者認為,既然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現場簽到、啟封、開標、唱標,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卻全部按照全程電子化流程進行,可見實際操作確實沒有依從招標文件的規定。另外,由于目前電子招標投標的軟件性能不穩定,許多投標人上傳數據時出現許多錯誤和失誤,于是電子評標的數據與招標文件的數據和資料不一致,這樣確定的評標結果與按照招標文件評選出的結果出入較大,給政府采購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
從法理的角度來講,政府采購電子化評標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據,如何保證政府采購專家線上評標的封閉性,是實現全流程政府采購電子化的一大屏障。
此外,政府采購項目也不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對此湖南省財政廳就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招標投標問題向財政部提出過請示,財政部國庫司于2020年4月1日回函明確,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招投標不適用《電子招標投標辦法》。
綜上分析,是不是意味著在財政部沒有出臺政府采購電子采購辦法之前,就不可以實行全程電子化?對此,業界也存有爭議。但就本文中的案例來講,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從而確保政府采購電子化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一,修改采購文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電子投標文件和紙質投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電子投標文件與紙質投標文件不一致,最終要以紙質投標文件為準。
第二,全流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只能作為現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種輔助工具,其目的是以探索、研究、提高效率為目標。經過電子招標投標系統“評選”出的結果,應同紙質投標文件進行復核,復核無誤后方可作為最終的評標結果。
第三,為了防止電子招標系統的錯誤,應該進行快速、便捷的質疑和投訴流程,以便在工作中發現錯誤修正錯誤,這也是為了確保評標結果的真實、合法、有效。
(作者單位:國鼎和誠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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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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