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哪些方面不能任性
機關事業單位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哪些方面不能任性
——寫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出臺之際
■ 張澤明
近日,《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李克強總理簽署,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如期支付中小企業的款項提出了明確要求;對于不如期支付款項的行為也規定了全面而嚴厲的懲罰措施。因此,這是一部采購人不能不知的《條例》,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采購人,付款時一定要了解這部條例規制的五個要點,才能在支付中小企業供應商采購款項過程中,既拋除任性,也避免無心之過。
要點一:要以較高的政治站位來認知并及時支付
及時支付中小企業的款項,未來不僅是采購方的合同義務,更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應有舉措。首先,《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點明了立法宗旨,是為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才要制定這個條例。換而言之,采購方不按時給中小企業付款,就是給營商環境建設“添堵”。其次,《條例》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頒布,是一部行政法規,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法律層級較高,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有與《條例》不一致的情況,均應以條例為準。最后,《條例》的出臺劍鋒指向的重點就是機關事業單位的采購人。《條例》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李克強總理今年7月1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也強調,“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帶頭執行,做出表率!”所以,今后機關事業單位支付中小企業采購款萬萬大意不得。
要點二:要全面理解支付的項目范圍和支付時限
對于支付款項的項目范圍,機關事業單位采購人萬不可單純理解為只有政府采購項目支付才受《條例》規范。事實上,對于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調整的政府采購限額以下的項目采購(即各地所稱的自行采購或零星采購)、涉密采購、緊急采購等,向中小企業供應商進行支付均要按照《條例》的要求辦理。通俗地說,不僅是按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的項目支付要按條例辦,小額的采購項目款項支付也不能馬虎。
對于支付時限,《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以檢驗或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條件的,付款期限從檢驗或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同時,《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
按照以上要求,政府采購項目對中小企業付款時限最長為30天,其他采購項目支付時限最長可為60日。
要點三:別為不按時支付找借口
《條例》“封死”了實踐中常見的拖延支付的各種借口,即不得以審計結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或在合同未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拒絕、拖延支付。
要點四:不按期支付麻煩有點大
《條例》除了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哪些具體違規情形適用罰則外,還提供了“六種武器”來懲罰不按期支付中小企業采購款項的行為。
一是逾期利息補償。即遲延支付的,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二是暢通投訴渠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遲延支付款項投訴。
三是實施失信懲戒。機關、事業單位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四是實施審計監督。即審計機關應依法對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進行審計。
五是進行督查檢查。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政府督查工作條例》規定,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督查結論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的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交有權機關調查處理。因此,督查工作的監督力度不容小覷。
六是強化社會監督。即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
要點五:做好支付輔助工作也重要
《條例》還對與支付相關的一些工作提出要求。具體來說,一是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二是要在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三是注意政務公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條例》不僅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采購人做了嚴格要求,也對中小企業提了要求,即應“自證身份”,即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一旦對中小企業認定存在爭議,《條例》也要求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同時,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的采購人,只要確認了“打交道”的是中小企業,抓住以上五大要點,就可以把支付工作辦得合法合規,入情入理。 (作者單位:大連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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