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規范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
無錫規范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
本報訊日前,無錫市財政局發布了《關于規范無錫市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全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評審費管理。
據了解,根據財政部出臺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江蘇省財政廳發布的《關于規范江蘇省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的通知》等規定,參照江蘇省及其他周邊地市的標準,無錫市財政局發布該《通知》,從5個方面對政府采購專家評審費標準進行調整和規范。
一是明確評審費支付主體。評審費的支付主體是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其中,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集采機構支付評審費;集中采購目錄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支付評審費。評審費的支付對象為參與政府采購項目評審的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等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費。
二是統一評審費發放基準。為督促評審專家及時履行評審職責,提高評審效率,加快采購工作進度,區分不同的采購方式和評審內容,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評審費發放基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項目,以1小時為基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以及論證、復審、履約驗收等項目以2小時為基準。
三是規范評審費計算方法。規定評審時間從通知專家參與評審的時間開始到評審實際結束為止;評審費按支付基準和評審時間計算,超出基準單位的按小時計算評審費;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后需要回避,開標后項目未進行評審的按小時計算評審費;項目評審后中止程序的,按實際評審時間計算評審費。
四是細化異地專家評審酬勞標準。邀請異地專家參加評審的,除參照以上評審費標準外,還可以參照本市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考慮增加交通費、住宿費等。
五是明確發放評審費的相關規范事項。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評審費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樂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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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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