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學書: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應實行“四公開”
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應實行“四公開”
黃學書
時下,不少地方和單位對本級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都能按政府采購的程序和規定認真、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但對中央預算內的基建投資項目,有的辦理了政府采購,有的辦理得不規范,甚至還有少數地方沒有實行政府采購。從現實情況來看,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范圍廣、項目多、數額大,而且有絕大多數是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工程,為此,筆者認為:要加強對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政府采購管理,嚴格實行采購項目、資金來源、采購方式和監管措施“四公開”。
采購項目公開:就是對中央預算內安排的投資項目,不管是哪個行業、哪個部門和單位的都應公開,不管金額大小和由誰主管要如實公開,而且公開得越細、越具體,越便于社會各界監督,杜絕人為的鉆政策、規章的空子。
資金來源公開:就是要公開每個項目中中央、省、縣(市)計劃安排投資多少,實際各級到位多少,準備安排用于項目中的哪些事項。從不少地方的實踐來看,對凡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內的資金,不管來自哪個渠道、金額多少都應列入公開范圍,這樣就能變“暗箱操作”為“陽光作業”。
采購方式公開:即要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明確規定哪些采購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哪些采購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哪些屬于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項目,尤其是對通用貨物類和服務類項目采取協議供貨的要公開其范圍、限額、標準、期限和采購程序,讓大家都知道各項政府采購項目應該怎么做、怎樣做合規。
監管措施公開:一是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分別制定出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義務以及具體監管措施向社會公開,并在實施過程中嚴格做到按章辦事,違章必究。二是財政、監察、審計等監管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開展監督檢查,既要各有側重又要形成合力,以避免在查處問題時政策掌握不一、處理輕重不一的現象發生。三是重在處理。政府采購中搞不搞違紀違規的關鍵在人,因此,在查處違紀違規問題時,對應移交司法機關作刑事責任處理的,就不能用紀律作處理;對應作紀律處理的,就不能用批評教育了事。這樣才能收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社會和群眾滿意的效果。( 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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