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合一的路徑選擇仍未形成共識
【實務探討】
“兩法”合一的路徑選擇仍未形成共識
■ 黃民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后,便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簡稱“兩法”)并存并行的局面,形成了程序正當的交搭互動體。基于兩法的調整范疇有交叉重疊和不明晰之處,行政相對人救濟權行使規定不甚一致,將同一招標投標行為置于不同法律框架下,形成規制過度,監管成本和行政成本增加等問題,關于兩法的協調、銜接與融合乃至于合一的聲音不絕于耳。
兩法合一的法律基礎:法源相同
法律的進步從來都是與學術爭鳴與討論分不開的,學界的理論研究有助于立法理念的提升和立法技術的提高,對于政府采購制度的未來走向、總體方案、具體舉措以及其法律關系調整等等有啟發意義。兩法的協調、銜接與融合乃至于合一的討論、爭鳴的真正價值在于我國需要一部怎樣的法律來規制政府采購行為,如果這個目標問題解決了,這場爭鳴是有意義的,這些討論是必要的,有價值的。即對某一部法律其存在的價值和方向作出科學、合乎時宜的判斷和結論,這是立法、修法和廢止法律的出發點和核心問題。從兩法并存并行到兩法的協調、銜接與融合的提出,乃至于合一的主張,都是對我國經濟建設和政府采購實踐的一種回應。
筆者認為,兩法同根同源,從立法溯源層面觀瞻,兩法有相同的法源內涵,一脈相承,都是行為規制法,采取行為規制范式。
兩法合一的現實基礎:時代要求
“法與時轉則治”。我國經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改革開放初期,亟需按照國際慣例,借鑒域外立法經驗,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確定建設項目實施者,加強對引進外資管理,采取臨時性、應急性立法。但時至今日,招標投標制度原有的框架與模式已不能適應時代變革與形勢發展要求。
“兩法合一”的路徑選擇未實現意見統一
筆者認為,“兩法合一”是未來的趨勢,但“兩法合一”的路徑選擇是一個復雜和具有挑戰性的話題,目前尚未形成共識,如何改革,仍是眾說紛紜。深層癥結在于實踐和理論儲備還不足以支撐“兩法合一”。筆者認為,首先,應在法理上減少“兩法合一”認識上的誤區;其次,厘清兩法在政府采購實務中的“咬合”“重疊”之處;最后,要明確“兩法合一”的“合一之道”,很關鍵的一點是要實現從程序賦權到實體賦權的轉變。
此外,“兩法合一”的制定工作還要注意和國際接軌,找出“兩法”同國際慣例相沖突的地方加以闡釋或修正,以符合國際慣例要求。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從解決實務中突出的問題著手,進行頂層設計,從而更好地實現“兩法合一”的愿景。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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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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