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不再“遙遠”
如何讓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不再“遙遠”
■ 朱士龍
隨著5G技術的到來,萬物互聯已逐步影響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應用更加廣泛,“網購”已經成為購物新常態,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已經成為當前熱點,尤其是在各地開展優化營商環境考評,以及疫情常態化管理的背景下,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更成為政府采購領域熱議的話題。遠程電子評審是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電子化中比較重要的一環,也是實施政府采購全流程電子化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難點問題。下面,筆者就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談談個人的看法。
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的現狀
目前政府采購項目所實行的電子化評審(包括遠程電子評審),絕大多數是將紙質文件變成電子化文檔。在電子評審環節,依然需要評審專家或者協商人員到現場實施評審,也就是由評審紙質投標文件變成評審電子投標文件,嚴格意義上講,是屬于將政府采購活動中相關材料由有紙向無紙轉變,應當屬于電子化進程的初步階段。此外,當前實施的政府采購電子化評審是依據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印發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而設定的,其法律適用還存在問題。因此,真正意義上實現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的項目可以說是寥若晨星,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筆者認為,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應當具備相應功能,一是參加政府采購的評審專家或者協商人員無需到現場進行評審;二是評審專家或者協商人員之間既能實現“背靠背”,又能根據采購方式的不同進行相互溝通或者協商,以確定相關采購需求及合同條款;三是評審專家或者協商人員依據招標采購文件的規定,不僅能獨自提出各自的電子評審意見,還應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相關規定,與每一家供應商進行談判、磋商和協商;四是提供評審多樣性、便利性選擇,供采購人或者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的采購項目、不同的采購方式進行合理選擇和使用,同時還應最大限度地滿足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的便利性(包括但不限于投標材料、報價等),以及談判、磋商和協商的便利性;五是評審數據的統一和互聯互通,以及評審專家或者協商人員評審意見可溯源性;六是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還應當具備提供在線評審和離線評審的功能,等等。
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的障礙
從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未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形式作出限定,也未對政府采購電子化進行相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這也只是對電子采購的發展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因此,政府采購實施遠程電子評審尚缺乏法律依據。
2013年1月31日,為推進電子化采購工作,財政部曾發布了《關于印發<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范>的通知》(財庫〔2013〕﹞18號),明確了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和主要內容,其主要內容是一個標準化體系、兩個業務處理平臺、四個共享基礎數據庫、八個主要子系統,形成了“1248”架構體系。其中“八個主要子系統”包括計劃管理、電子評審、電子賣場(協議和定點采購)、合同管理、監督預警、誠信體系、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信息服務門戶,這也是目前大多數財政部門政府采購推進電子化的依據。但2020年2月1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文件,廢止了《關于印發<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范>的通知》,這意味著政府采購電子評審的操作依據不存在了。
目前,在各地電子化交易平臺中,還有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的電子化平臺,將政府采購項目納入進行電子招標,該電子化平臺的建設及內部流程設置是依據《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相關規定而設定的。該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共有9章66條,分總則,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電子招標,電子投標,電子開標、評標和中標,信息共享與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目的:一是解決當前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二是保障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安全;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四是轉變行政監督方式,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網絡化、無紙化的全面、實時和透明監督,對行政監督的內容、方式等進行規范,提高行政監督的有效性。鑒于《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其是否適用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招標采購問題曾引起爭議。2020年4月1日,在財政部國庫司對湖南省財政廳就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招標投標問題的回函中,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不適用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招投標。因此,政府采購項目使用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系統時,應當審慎,盡量避免違法違規問題發生。
此外,在政府采購遠程電子化評審中,還有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如何保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線上評標的封閉性,談判、磋商、協商的一致性和公平性,線下評審的保密性;又比如,平臺軟件性能的穩定性、數據傳輸的準確性和安全性、相關數據的溯源性等等一系列問題,解決不好這些屏障或者堵點,都將影響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的持續發展,同時也會給政府采購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實施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的建議
綜上分析,是不是意味著在財政部沒有出臺政府采購電子采購辦法之前,就不可以實行全過程電子化?就不可能推進遠程電子評審呢?答案是否定的,政府采購電子化是發展趨勢,有利于促進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和信息透明,也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效率,降低采購人和供應商成本。目前國際上也在促進電子采購的推廣。因此,我們可以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范圍內,結合政府采購實際,逐步推進遠程電子評審,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推動政府采購遠程電子化評審相關工作。
謀全局,緊緊圍繞政府采購機制改革核心要義,推進政府采購遠程電子化評審工作。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財政部已將《政府采購法》納入修法范圍,并正式啟動了《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標志著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已經進入新一輪調整期,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發展電子化采購將是必然趨勢;因此,要按照中央要求,圍繞政府采購機制改革核心要義,根據財政部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機制的部署安排,有序推進政府采購實施遠程電子評審工作,不得以遠程電子評審為由人為設置障礙,也不得將不適用政府采購項目電子化招標投標的一些做法強行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實施,影響政府采購機制改革大局。
新理念,探討圍繞區塊鏈新思維、新技術,推進“互聯網+政府采購遠程電子化評審”工作。近年來,全球掀起了一股區塊鏈熱潮,其基于分布式網絡形成的共識機制等獨有的區塊鏈技術優勢逐步得到認可,分布式網絡使得基于區塊鏈的應用具有明顯的開放性和可拓展性,使得一些商業模式的門檻進一步降低,共識機制的獨立存在使合約的執行成本降到最低,執行效率大大提升,服務的范圍大幅度擴大。作為一種全新的概念和理論,需要我們從基層做起,尤其研究和開發適合政府采購的區塊鏈底層技術、協議和加密數字三個層級的內容,將其特有的不可更改性、可溯源性等新技術和新理念,應用到政府采購活動的具體場景中去,可更有效地采集政府采購大數據,并加以分析和應用,不僅解決了電子平臺建成即“落后”的尷尬局面,而且將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作為其中的一個“塊”,其目前面臨的技術難題也將迎刃而解,這些需要理論研究者、網絡技術者、各相關參與方,以及監管部門積極引導、投入和良性互動,更需要相關企業投身區塊鏈的開發和創業中。
解難題,緊緊圍繞解決政府采購活動的存在難點問題,推進政府采購遠程電子化評審工作。政府采購遠程電子評審既要立足當前,解決評審專家控標、頂替評審等現實存在的問題,又要著眼長遠,考慮非庫內專家的選擇、評審過程及意見的溯源、違法違規證據的采集等等,同時還要考慮評審專家使用的可操作性,線上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以及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時效性、有效性等問題,確保評審結果滿足或者優于采購需求,達到物有所值或者物超所值的采購目標。
相關鏈接
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項目實行電子招投標問題的復函》(財庫便函〔2020〕188號)
三、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實施“互聯網+政府采購”行動,《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已明確相關工作任務安排和實施步驟。請你廳按深改方案和實施意見統一部署,積極推動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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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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