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臺“硬核”舉措優化政采營商環境
【優化政采營商環境系列報道】
杭州出臺“硬核”舉措優化政采營商環境
該市財政局要求公開評分明細表、評分匯總表等評審專家評分,鼓勵和支持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分別給予10%和8%的扣除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公開專家評分、杜絕延遲付款行為、鼓勵提高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比例……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財政局推出一系列“硬核”舉措,強力推動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根據杭州市財政局印發的《關于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此次出臺的具體措施涉及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完善政府采購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加大中小微企業政策支持力度等四個方面。其中,在嚴格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方面,杭州市財政局強調,要嚴禁違規拆分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得違規拆分項目,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將項目采購金額調整至政府采購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作為非政府采購項目實施采購。采購人不得通過項目拆分規避公開招標。嚴格規范政府采購項目分包。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除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外,支持大型供應商將項目分包給中小微企業。接受分包的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杜絕政府采購項目延遲付款行為。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合同約定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比例支付采購資金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段或分期驗收,驗收合格的,支付相應的資金。公開評審專家評分。建立評審專家評分公開機制,促進采購評審工作公開公正,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政府采購項目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時,應當同步公告評審專家對項目響應供應商的評分情況,主要包括評分明細表、評分匯總表兩個部分。據了解,該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在發布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時,系統將自動公布評審專家的評分情況,包括評分匯總和明細。
針對落實政府采購扶持政策,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通知》提出,鼓勵和支持提高政府采購預留份額。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購人應當在預算編制時預留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采購人進一步增加預留份額。鼓勵和支持提高小微企業價格扣除比例。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鼓勵和支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微企業產品的價格分別給予10%和8%的扣除。鼓勵支持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全面實施電子化招投標,采購文件全部在線提供,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費。鼓勵和支持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約保證,減少資金占用,切實降低履約成本。采購人應在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義務事項后及時退還,延遲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采購人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預付款比例。
為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引導采購人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通知》要求,采購人應當建立涵蓋制定采購需求、確定采購方式、選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結果確認及合同管理、實施履約驗收等各環節的內控制度。其中,確定采購方式指政府采購項目(除電子賣場)原則上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公開競爭采購方式。確需采取非公開競爭采購方式的,內控制度應當明確適用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采購人應當從嚴控制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選定采購代理機構指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項目屬性等因素,結合財政部門公開的采購代理機構星級榜,明確委托代理適用條件,并建立合理選定采購代理機構的制度。采購結果確認及合同管理指采購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確認采購結果,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2個工作日內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實施履約驗收指采購人應根據《杭州市政府采購履約驗收暫行辦法》的要求,建立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制度。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結果應在采購人評價后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建立廉政承諾長效機制指采購人在市政府采購監管平臺上報采購計劃時,需確認廉政承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代理時,需在政采云平臺提交廉潔自律承諾書。
此外,《通知》還就強化財政部門監管職責,完善政府采購事中事后監管制度作了細化規定。其中提出,財政部門應建立定期抽查和定向抽查相結合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對政府采購項目實施全過程線上監管。抽查結果應當及時通報,必要時可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定期開展事中抽查要對采購文件、評審活動、商品(服務)價格、質疑投訴、采購意向公開和合同公告等采購環節按季事中定期抽查。定向開展事后抽查要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直接合同備案申報的采購項目每半年事后定向抽查。定期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是根據相關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日常監督情況、例行檢查情況或上級部門布置的專項檢查情況,按季對采購代理機構進行監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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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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