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招標文件需求細微差別引發的質疑
【案例看臺】
一起因招標文件需求細微差別引發的質疑
■ 邱曉潔
案情回顧
某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內容為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采購預算金額為人民幣270萬元,資金來源是財政性資金。在該項目招標文件資格條件中設置了特定條款,即供應商須具有有效期內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或《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提供《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或《水產苗種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至該項目投標截止時間,未有任何供應商提出詢問或質疑。
項目按招標文件規定時間舉行開標、評標工作,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與招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時,未察覺投標人A提供的《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與招標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況,最終A通過了資格性審查。
評標委員會在符合性審查時,發現投標人A的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即標注★號條款)“1.★投標人應具有固定苗種生產場。(提供苗種生產場圖片及產權證明(自有土地或場地租賃證明)復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的響應描述為,“具有固定苗種生產場及《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投標人A所附的證書為《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與要求的《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存在不一致,而其他投標人提供的均為《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故評標委員會一致認為投標人A的投標文件中的證明材料未能完全符合招標文件中要求的苗種生產場的要求,在符合性審查結論中判定該投標人A不完全符合該★號條款的要求,認定其投標無效。
中標公告發布后,代理機構收到投標人A遞交的質疑函,質疑評標委員會的符合性審查存在錯誤認定情形,并提供了漁業監管部門頒發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結果通知書和當地發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質疑處理分析和對策
核查質疑事項的事實情況,保障實體上的合法性。
本案件聚焦點在于評標委員會在符合性審查中對《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及《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認定。兩個證書所顯示的“種苗”“苗種”之間是否屬于不同范圍,還是原本就歸類于同一內容?
質疑時,投標人A提供了當地農業農村局出具的證明文件,確認《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的版本現已改為《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但原版本未更換名稱的許可證仍為有效證件;并表示由于《水產苗種管理辦法》出臺后,當地主管部門并未及時更新該生產許可證的名稱,導致一部分供應商的許可證名稱未及時撤換的情況。其主張《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與《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應視為同一個證書。
而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對證書的客觀情況應進一步核查,通過查詢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等,從而進一步確認《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及《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之間是否存在差異。
這里需要注意一個問題,某些情況下,通過網上各種渠道均無法獲得確切的答案,則可致電或發函至行業主管部門,針對其頒發的許可證的認定情況作進一步求證。但處理時,還應充分考慮到質疑的回復時效問題,特別是發函的形式,可能會導致處理時間較長,難以滿足回復時效的要求。其中,《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7個工作日的回復期還包含了代理機構對質疑事項的核查時間,并非監管部門在處理投訴時,可賦予其調查取證的時間。代理機構在這一方面處理時須十分審慎。
質疑處理時,應保障程序上的合法性。
本案中的質疑事項為符合性審查認定的問題,涉及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對于投標人A提供的《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即滿足★號條款)響應的內容。筆者認為,仍應回歸到原評標委員會中去處理,評標委員會對于該許可證的認定,始于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款內容,顯然經過質疑人自己的舉證和代理機構自身的調查,對于《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的認知情況應該是需要重新評估的。該項目屬于政府采購的范疇,根據94號令第十四條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的有關規定,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本案質疑處理過程中,通過對質疑事項的客觀情況核實、被質疑人的舉證,代理機構依法提請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協助質疑處理,原評標委員會通過質疑佐證材料及代理機構核查到的情況,均認為投標人A提供的《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為有效證件,其投標文件中種苗基地生產場與招標文件中所述苗種生產場為同類型生產場,質疑人所提供的種苗基地承包合同和水產良種場及種苗生產區圖片滿足招標文件中“1.★投標人應具有固定苗種生產場(提供苗種生產場圖片及產權證明(自有土地或場地租賃證明)復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的要求,應為有效投標。
根據質疑事項協助處理的情況,本案存在符合性審查認定錯誤,可能出現影響采購公正及影響中標結果的情形,為體現項目評審的公平、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原評標委員會建議本項目廢標,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本案的啟示
充分地進行前期調研準備工作。招標文件編寫時,資格門檻需設置特定條件要求的,應充分做好對該特定條件的調查、了解,包含該行業對應的法律法規、政策性規定內容及要求。尤其是國家法律法規中對于生產許可方面有強制性規定的,應充分掌握其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中的精神,再進行設置。如果對管理辦法或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的解讀存在疑問,可及時咨詢相關的行業主管部門,并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回復意見再作資格門檻特定條件的設置。
注意調研手段的多元化措施與方法。本案中,由于代理機構和采購人對《水產種苗生產許可證》及《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認知不足,從而導致廢標情況發生,影響了政府采購效率。如何解決資質證書設置的合法、合理性問題,一直以來是困擾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的難題。筆者認為,一方面,采購人要對采購標的的需求內容提起重視,對市場技術及市場供應等情況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其中應就市場供應情況、特殊條件等做進一步的調查了解,以便客觀地掌握真實情況;另一方面,要注意資格門檻的特殊條件要求,可采取發布招標預告、廣泛征詢潛在供應商對資格門檻、評分標準及用戶需求的意見。也可采用招標文件標準論證,請行業內專家進行判斷和把握,進一步保障招標文件設置上的合理、合法性。
注意重新評審的適用情形。評標委員會評審的依據為招標文件及投標文件,在本案中,評標委員會在協助質疑處理會議中發現符合性審查錯誤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性審查錯誤的情形并不適用重新評審的情況。但本案存在生產許可證在招標文件設置上有瑕疵的問題,因此,鑒于可能出現影響采購公正及影響中標結果的情形,本案最終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廢標。本案由于質疑處理改變了中標結果,根據94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至同級財政部門。筆者認為,在協助質疑處理會議時,應十分審慎地對待重新評審的適用情形。如本案中,應考慮招標文件存在瑕疵的問題,可能影響潛在供應商在前期的競爭情況,廢標可能是最理想的處理結果。
(作者單位:廣東采聯采購科技有限公司)
小編有話說
如何對待采購、響應文件中的錯別字、細微差別等歧義表述
將“玻璃杯”寫成“玻璃被”;
明明是需要加蓋單位公章,卻誤寫成“合同章”;
市場上存有“種苗”“苗種”生產許可證,卻只要求提供“苗種”生產許可證……
小編在平時的采訪中發現,一些項目的采購文件、響應文件常常出現錯別字或類似上述案例中的細微差別,從而讓響應供應商或評審專家不知所云,引起歧義,最終導致項目被質疑或投訴,大大降低了政府采購的公信力和效率。
關于采購文件存有錯別字而產生歧義的情況,小編未找到相關法律依據,對于細微差別,《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有所提及,但指出的是投標文件的細微偏差,其明確,細微偏差是指投標文件在實質上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但在個別地方存在漏項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和數據等情況,并且補正這些遺漏或者不完整不會對其他投標人造成不公平的結果。細微偏差不影響投標文件的有效性。評標委員會應當書面要求存在細微偏差的投標人在評標結束前予以補正。拒不補正的,在詳細評審時可以對細微偏差作不利于該投標人的量化,量化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對于采購文件的歧義內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五條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第四條明確規定,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根據前述規定以及上述文章中作者的觀點,如果錯別字、細微差別等歧義內容對采購的公正性和結果造成影響,則應該重新組織采購活動。但為了避免推倒重來浪費人力物力,專家提醒,采購人和供應商要認真、細致地編制采購文件和響應文件,充分地做好市場調研。
(文字/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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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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