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政采法律,采購人知多少?
采購人作為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對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到底要了解到什么程度?
“一些采購單位負責人甚至不知道公開招標要有20天的等標期。”這是記者在采訪中經常聽到的抱怨。一些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知之太少,這給集采機構的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
為什么政府采購改革推進10多年了,還存在采購單位對這項制度不甚了解的情況呢?
依記者看來,首先,一些年采購規模較小的采購單位由于采購項目少、金額小,因而接觸政府采購的機會就少,了解政府采購的深度和廣度自然不夠。某省直單位的一位會計告訴記者,他們單位只有30多人,采購項目幾乎僅限于常規辦公用具,沒有什么特殊需求,只需要將數額等需求信息報給集采機構,由其統一采購即可。一些小額零星采購則通過網上競價即可實現。這位會計告訴記者,政府采購只是他日常工作的一小部分。
與采購規模小相“配套”的情況是,一些采購單位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健全。據記者了解,絕大部分采購單位沒有專門的采購機構,沒有專職工作人員也不奇怪。這造成了一些采購單位工作的無序。政府采購需求的提出與審核在需求部門完成,資金的審批在財務部門,而監督又在紀檢部門,大部分采購單位將政府采購工作放在財務部門或紀檢部門,“我還是傾向于放在紀檢部門,因為政府采購不僅僅是資金的問題,更重要的在于監督整個流程執法上的嚴格性。”一位省政府采購中心的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而專職人員缺失造成的連鎖反應是政府采購工作流程操作不專業。例如采購需求由需求部門提出,但是需求部門的職責往往不涵蓋政府采購的業務內容。這些工作人員在技術上非常專業,但是需求描述往往不符合要求。一位集采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此提出一些改進建議:“我希望每個單位都有專職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這樣他能夠將各個單位的采購需求收集上來編輯成要求的表述方式,便于提高編制招標文件的效率,也可提高采購人對采購結果的滿意度。”
采購業務少、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專等現狀反過來影響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一些采購人認為,學習政府采購法是集采機構、監管部門的事兒,跟他們無關。“怎么能這么想呢?你們也是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啊!”一位集采機構的工作人員說。
為了保證采購人認真負責地對待政府采購工作,一些集采機構采取了在評標之后向采購人單位匯報采購人代表評標時的表現、對采購人進行培訓等做法。“哪怕黑鍋給我們來背,采購結果也得采購人自己承擔!”
其實采購人是政府采購第一責任人,政府采購工作始于采購人,也終于采購人。采購人的觀念、專業度對政府采購工作影響很大。如在采購需求環節,這個環節不能保證對政府采購程序的支持,那么后續工作必然會持續受到影響,而這種影響的結果最終將使采購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張靜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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