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那些值得借鑒的綠色政府采購經驗
【走進綠色政府采購】
日本那些值得借鑒的綠色政府采購經驗
■ 吳雨健
今年是日本《綠色采購法》頒布的第二十個年頭(其2000年5月31日頒布,2001年正式實施)。自該法實施以來,日本國家機關采購項目中符合綠色采購標準的比例不斷上升,尤其是近幾年,日本政府通過采購綠色產品,引導本國企業不斷向環境友好型轉型,促進節能環保產品發展。
據日本官方數據統計,2001年日本政府采購中符合綠色標準的項目數為40個,占總采購數44.4%。之后多年,符合綠色標準的項目及占比穩步提升,特別在2010年占比達到最大,為97.9%。盡管隨后幾年綠色采購占總采購數有所回落,但仍保持高位。截至2018年,日本政府采購中符合綠色標準的項目數為185個,占總采購數的90.2%。因此,回顧以該法律為核心建立的日本綠色采購體系對我國推動綠色政府采購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多方協作制定綠色采購基本方針
《綠色采購法》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生產、消費綠色產品,推動社會選擇對環境影響小的產品或服務。圍繞《綠色采購法》為核心,日本政府構建了綠色采購體系。根據《綠色采購法》第七條的規定,各機構及獨立行政法人的領導需要立足于每年的基本方針,結合預算及具體采購事項,制定促進采購綠色產品的具體方針。因此,自2001年起,每年2月日本政府都會頒布當年最新的綠色采購基本方針。基本方針主要由環境省(編者注:環境省是日本中央省廳之一,負責推進實施政府有關防止地球溫暖化、臭氧層保護等地球環境保全的政策)主導制定,下設審查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同其他省廳一同合作研究。審查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主要由學者和行業團體人士組成。如2020年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東京大學、東京工業大學等高校教授、日本環境協會、日本產業環境管理協會顧問等人員組成。截至2020年2月頒布的最新基本方針,包括了紙類、文具類、辦公家具、影像設備、電腦及配件、辦公設備、移動電話、家電制品、空調類、溫水器、照明、滅火器、制服或作業服、室內寢裝寢具、作業手套、紡織產品、設備、賑災用品、公共工事、服務、垃圾袋、汽車等22種分類275品目的綠色采購標準及注意事項。
基本方針從各個參數指標上詳細地提供了綠色采購標準,讓采購有法可依。基本方針中在各個具體品目后都會有判斷標準、關注事項和備注三部分。基本方針中明確各分類具體品目的判斷標準,提出具體的基準值。但基準值在部分品目中存在兩種基準值,“基準值1”標準較高,制定者希望各個機構進行采購時盡可能使用該標準,并鼓勵供應商盡量通過科技進步及創新達到此標準;“基準值2”標準較低,是綠色采購需要達到的最低要求,即產品或服務參與綠色采購的門檻值。關注事項,旨在滿足最低標準后需要進一步考慮的事項。備注一欄的內容主要是對品目的對象范圍、檢查、檢測方法、供應商需要注意的要點、參考資料、審查方法、過度措施、未來的審查方向等內容作出進一步闡釋。筆者將以LED照明器具品目為例介紹基本方針的內容,詳見表1、表1-1、表1-2。
根據主體差異設定不同綠色采購要求
日本綠色采購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社會團體、企業及國民三個層次的采購主體,并根據主體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中央層面,要求國家機構有義務按照綠色采購標準進行采購,同時及時公布采購的結果;地方及社會團體層面,都道府縣、市町村及地方獨立行政法人在考慮自身預算、業務時間表等實際情況后,需要努力制定綠色采購方針。當有符合條件的產品時,“有義務努力”按照綠色采購標準采購;企業及個人層面,鼓勵引導為主,在采購時“有一定責任”進行綠色采購。企業及個人在購買、借用產品及接受服務時,盡量選擇對環境友好的產品或服務。根據2019年環境省對地方公共團體綠色采購問卷調查顯示,約26.8%的地方團體制定了單獨的綠色采購方針,25.6%的地方團體在基本計劃及準則中規定了綠色采購方針,65.5%的町村沒有制定相關綠色采購方針。因此在地方層面,日本綠色采購仍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行業協會助力完善綠色采購產品標準和執行機制
采購綠色產品進時,在考慮產品減輕環境負擔的同時需要參考品質、機能及供應鏈是否完備、成本是否過高等因素。基本方針指出,綠色采購不是為了“綠色”而采購,而是在必要的采購中盡量選擇綠色產品。環境省建議通過嚴格的審查采購數量,避免浪費,因為有時高能耗產品領域雖然購買成本較高,但是使用成本會明顯低于綠色產品。
另外,部分行業協會還會提供本行業的指南,供行業內的企業參考,如全日本文具類協會發行的《綠色采購法“文具類”指南》中就總結了文具類的綠色采購品目及判斷標準,為本行業相關企業提供方便快捷的綠色采購標準及各類注意事項。具體內容如表2、表3。
因采購品目差異實施不同審查流程
日本環境省制定了特定采購品目的審查流程。所有的采購品目,都會設置相應的審查期限,原則上更新審查時間不超過5年。每年日本政府都會提前公布近幾年需要進行審查的品目。審查流程主要由三個方面所決定。第一,是否出現了新的科學知識或需要解決的環境保護課題。第二,制度及衡量基準是否發生變化。第三,改動的可能性。如果某些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較高或產品技術取得突破,就應當重新考慮采購該項目的可能性及必要性,而在市場供應量大大減少,國家機構的采購量也大量減少的情況下,則應當考慮從特定采購品目中刪除。根據2019年發布的《特定采購項目修訂清單和判斷標準》,共有37項品目的判斷基準發生了變更、根據提案通過了塑料垃圾袋品目的申請,同時由于市場化程度較高,取消了兼容ETC的車載設備、汽車導航系統這兩項品目。
在更新判斷標準時,環境省基于當前及未來可能達到的技術水平,將標準設定為適當的較高水平。在考慮升級相關項目衡量標準時,需要確認企業的開發程度、普及程度以及產品的基本數值。根據實際的特定采購產品的占有率及未來普及等因素進行考慮,制定相關的過渡性措施。此外,還需考慮同國際標準一致。若國內標準已經在國際上處于較為嚴格的標準程度,則繼續保持此嚴格標準,未達到時,則應及時跟進,達到國際標準。難以確定標準或是否需要更新標準時,則需要考慮該類采購項目對國家機構的影響程度。
此外,日本政府每年都會向社會征集意見,根據最新的采購項目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對特定采購項目及相應判斷標準進行更新,增加或刪減相關項目。征集意見中,需要描述申報產品或標準對環境有利性,同時評估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影響,主要從應對資源枯竭、臭氧空洞、全球變暖等多個方面對申報產品的資源獲取、制造流通、使用過程、循環與廢棄四個生命周期進行評價。
(本文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在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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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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