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將“上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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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將“上軌運行”
司法部、財政部印發《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明確購買主體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司法部、財政部近日聯合發文,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等作了全面規定,進一步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促進政府購買法律服務工作能在制度軌道上有序運行。
《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購買活動實施等作了規定,其中明確,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購買主體,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法律服務的,參照國家機關執行。承接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主體應當具備法律服務能力,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資格條件。購買內容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政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委托律師等社會力量提供的帶有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包括法律援助服務、值班律師服務、村(居)法律顧問服務、法治宣傳教育服務等;第二類是政府履職所需法律服務事項,主要是聘請律師等專業人員提供的法律顧問服務。政府購買法律服務的具體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在購買活動實施方面,《意見》提出,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公平擇優的原則確定承接主體,參照市場收費標準合理確定政府購買價格,同時要求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書面合同,加強履約管理和績效評價。此外,《意見》還規定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計劃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引導律師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政府購買法律服務供給。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是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法律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法律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將律師擔任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法律顧問、參與信訪接待和處理、參與調解等事項統籌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要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并推行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對于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職能轉變,提高公共法律服務供給能力和服務質量、服務效率,激發法律服務業發展活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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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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