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學:負面清單劃定采購行為“高壓線”
從采購人角度著眼,列明了采購申請環節、采購文件編制環節、評審環節等五方面的50項禁止行為——
四川大學:負面清單劃定采購行為“高壓線”
本報訊記者戎素梅報道四川大學將負面清單制度引入高校采購管理,近日發布《四川大學采購行為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列明了五方面50項禁止行為,以進一步規范校內各單位、課題組的采購行為,增強依法采購意識,促進廉政建設和加強風險防控。
據四川大學招投標與采購中心主任何艷介紹,《負面清單》是該校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校內采購實際情況制定而成的,確保其中的每一項禁止行為都在法律、法規、規章層面有依據,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經得起推敲,對校內相關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具有指導和規范意義。
具體看來,《負面清單》中,采購申請環節的禁止行為包括:采購項目無預算;將應當執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政府采購(預算調整除外);將應當執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采購除外);將應當執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等。
采購文件編制環節的禁止行為則涉及資格條件編制、采購需求編制、評審因素編制。資格條件編制的禁止行為包括: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將企業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條件;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將國家、地方行政機關頒布的法規、規范性文件中已經明令取消的技術資格、資質、認證等作為資格條件等。采購需求編制的禁止行為包括:超出采購預算,超過資產配置標準;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明確(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單一來源采購除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單一來源采購除外);設定最低限價(國家或地方有強制最低價格標準的除外)等。評審因素編制的禁止行為包括:將資格條件作為評審因素;將供應商的注冊地、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設定為評審因素;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評審標準;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將未在采購需求中列明的技術參數、產品功能等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未細化和量化等。
評審環節的禁止行為包括: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等。
合同簽訂及履約環節的禁止行為包括:采購人無故拖延或拒絕簽訂采購合同;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未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等。
此外,《負面清單》還列示了其他禁止行為,包括:評審專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違法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索要或者接受供應商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泄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信息、評審專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等。
何艷表示,有問題即有追責。對違反《負面清單》相關條款的校內單位或個人,四川大學財務處(招投標與采購中心)可視情節輕重采取削減預算、終止采購活動、取消評審資格等措施;構成違紀的,移交學校紀委;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短評】
這樣的創新舉措不妨多一些
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逐漸完善的十余年間,高校采購管理也經歷了從無序到有序、從分散到歸口、從歸口到獨立的發展階段,并始終伴隨著規范化采購、高質量采購的自覺追求。在采購管理工作中引入負面清單制度,便是高校主動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嘗試。
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肇始于201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負面清單制度,是指國務院以清單方式明確列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級政府依法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各類市場主體皆可依法平等進入。”實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是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礎,也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內在要求,有利于促進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市場監管,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基于此,包括政府采購在內的多個領域和行業相繼引入了這一制度。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北京、內蒙古、黑龍江、山東、陜西、湖北等地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都制定了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其適用主體大多涵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黑龍江、湖北、浙江等地的政府采購中心也制定了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對采購人、評審專家、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說“不”。而采購人主動制定政府采購負面清單的并不多見。《四川大學采購行為負面清單》中所列示的禁止事項,每一項都可以說是“刀刃向內”的,其以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為準繩,劃定了采購活動中不得觸碰的“高壓線”,切實規范了采購行為,同時也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購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在高校采購管理中實屬“開風氣之先”。這樣的創新舉措值得點贊,也值得推廣。
(楚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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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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