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給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規(guī)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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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給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立規(guī)矩
《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近日正式施行
本報訊記者吳敏報道近日,貴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12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省級層面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地方性法規(guī)。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從政府數據管理、政府數據共享、政府數據開放、監(jiān)督管理等明確貴州省政府數據共享開放事項,旨在推動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加快政府數據匯聚、融通、應用,培育發(fā)展數據要素市場,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
《條例》對政府數據及政府數據的共享及政府數據開放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政府數據是指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包括行政機關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數據。政府數據共享,是指行政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行政機關政府數據和為其他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政府數據開放,是指行政機關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供政府數據的行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的基本原則是,應當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當、必要、適度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yè)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
《條例》指出,政府數據共享開放實行目錄管理。貴州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編制指南,定期發(fā)布政府數據共享、開放責任清單。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編制指南和責任清單要求,對照本單位職能編制、維護各自的全量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編制目錄時應當聽取其他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審核。貴州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將各行政機關的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匯總后,在全省統(tǒng)一的政府數據共享平臺、開放平臺上發(fā)布。行政機關應當對本單位的政府數據共享目錄和開放目錄定期進行更新,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維護;因法律、法規(guī)調整或者職能變化需要更新目錄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對于數據共享,《條例》明確,政府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以提供給所有行政機關共享使用的政府數據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相關行政機關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使用的政府數據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使用的政府數據屬于不予共享類。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府數據,如使用部門有需要,可以通過政府數據共享平臺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
對于數據開放,《條例》規(guī)定,政府數據開放應當堅持需求導向、有序開放、平等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可以提供給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府數據屬于無條件開放類。
在特定條件下可以提供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使用的政府數據屬于有條件開放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開放的政府數據屬于不予開放類。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使用有條件開放的政府數據的,應當通過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向數據提供部門提出申請。
《條例》強調,貴州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政府數據的開發(fā)利用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提供數據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對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數據開發(fā)利用得出的數據模型、數據產品等,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審查。提供數據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與第三方合作進行政府數據開發(fā)利用的,應當按照安全管理要求簽訂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據了解,《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貴州省大數據發(fā)展保障機制頂層設計又一項新成果,也是該省探索大數據發(fā)展路徑的新舉措,將為國家大數據發(fā)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提供有益的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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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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