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司法救濟中,讓法與理更好地融合
【一家之言】
在政府采購司法救濟中,讓法與理更好地融合
■ 黃民錦
目前,政府采購質疑回復函和投訴處理決定書等文書(以下簡稱“文書”)主要是以事實和法律依據為主,很少涉及說理。筆者建議,在政府采購司法救濟中注重法與理的融合,推行說理式文書。
現實要求
法律是社會變化的透視鏡。現代法治對政府部門的執法提出善政的要求,不僅要求執法部門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實現管理目標,還要求執法部門與公眾保持有效溝通。
盡管財政部從2017年起先后發布了3次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在釋法說理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筆者認為,有意識、系統、全方位推行說理式文書的步伐有待跟進,大量的文書偏于援引法律法規,略于說理。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工作量較大。質疑投訴處理不能僅簡單地查明事實,做出回復與決定,要撰寫文書,但撰寫說理式文書難度較大,要求也更高,無形增加了工作量,在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更多人會傾向于省略這一環節。另一方面,工作要求高。法律的生命在于邏輯,更在于經驗。審理者或裁判者不僅要精練法理,而且要洞明世事,追求法律效果與其他社會效果的統一。此外,大多數當事人對撰寫文書積極性不高,更不要說是說理式文書了。文書在形式內容上,增加了法律依據詳文,并對引用的法律條文進行節選、匯總,條理清晰,內容翔實,有利于提起質疑、投訴的供應商詳細了解案情,處理結果令人信服,同時也方便他們學法、守法和用法。目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大多數是非法律專業出身,即使熟悉具體政府采購規則,但對規則制定的本意和蘊含的法理不甚明了,加之財政部門長期以來過于強調執法的合法性,對執法的合理性關注不夠,相關工作人員在思想上、知識結構上并沒有為文書做好思想準備。部分人為了避免執法責任追究,更傾向于以格式化的文書撰寫。部分供應商對文書關注度略低,需求不高。
路徑選擇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理念之于執法,猶如羅盤之于航海。在法律與情理之間,情理同樣是法律得到良好運行的基礎。筆者認為,文書是政府采購執法實踐性需求并成為一種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紛爭的路徑選擇。在執法中,我們要合法與合理并舉,剛柔相濟,釋放合法與合理內在融合的治理效能。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背后有情有義。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因此,法與理的結合不僅融合了中國優秀傳統法律文化與當代中國法治實踐需求,體現了政府采購工作的政治屬性、法治屬性、專業屬性、社會屬性的統一,也給出了供應商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明晰的理由。說服不是強制供應商接受回復或處理結果,而是要堅持執法嚴明、司法公正和有效釋法說理相統一,既準確適用法律,又解開投訴供應商心結,更好地實現法理、事理、情理“三理”高度統一,深度融合,讓供應商能感受到公正對待,增強文書的正當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積極探索,分類推進。在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建議在不同層次、不同行政區域有計劃、分批分期開展推行說理式文書工作試點。在文書內容上,可先從事理說明入手,講解證據采集和事實確認。而后,加強對情理的說明,講清自由裁量權運用的情形和原因,最后,待相關人員撰寫文書技能有所提高后,推進法理的說明。
重視培訓,理論先行。財政部門和代理機構要改變重實務、輕理論的培訓模式,加大與政府采購相關的常理、常識、法理的系統培訓,加強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的宣傳培訓,以案說法,以案釋法,進一步優化知識結構,培養法理性思維,使從業人員既懂業務又懂理論,從而滿足文書的撰寫要求。
(作者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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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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