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雙方因封路無法抵達現場,怎么辦?
【有問有答】
采購雙方因封路無法抵達現場,怎么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大雪節氣剛過,《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就收到這樣一則詢問:近日,我國一些地方飄起大雪,導致某些公路路段被封。某代理機構負責組織的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恰在此時開標,但采購人卻因封路而無法按時抵達現場,供應商也不例外,此種情形該如何處理,為什么?
回答
延期開標與評審是記者在采訪中聽到最多的回答,但還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如果采購人和絕大多數供應商都因大雪天氣及路段封鎖而不能抵達開標現場,那么應該組織項目延期開標與評審。”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表示。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蔣守華也認為,若問題中的事件可定性為天氣原因造成的突發事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先通過電話告知各投標供應商延期開標與評審,再通過更正公告方式發布正式的延期開標的時間。
但成凱對此提出了一點擔心:“采購人代表不能抵達現場,肯定是要擇期評審的,但是至于項目能否開標,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對此,山東康橋(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曉給出了第一種可能,“如果抵達開標現場的投標人不足3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項目不得開標。根據問題中的描述,當絕大多數供應商未到開標現場,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時,根據上述規定,將該項目廢標后,可以重新組織招標。”
“而第二種可能就是,3家以上的投標人抵達了開標現場,因采購人未到現場而廢標,那么這幾家在現場的供應商必然不滿,甚至會引發后期的質疑投訴。”成凱說,此種情況還是建議開標,評審可以延期。
此外,王文曉強調,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開標未能如期進行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但實踐中,確實存在不能如期開標的情形。若確因天氣情況導致道路封鎖,致使采購人及全部或者絕大多數供應商無法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活動,建議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認定。符合不可抗力條件的,結合公平原則,由采購人對于已經到達開標現場或為準備前往開標現場的供應商支出的實際合理費用給予補償。否則,因采購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開標的,應當由采購人對已經到達開標現場或為前往開標現場進行提前準備的供應商以其支出的實際合理費用為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應防止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濫用不可抗力,以不可抗力之名,行串標之實。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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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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