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布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司法部公布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本報訊記者昝妍報道近日,由司法部研究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并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23日。
據司法部解釋,行政復議是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和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重要法定機制。現行行政復議法制定于1999年,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行政復議制度暴露出,管轄體制有待完善、工作機制有待優化、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有機銜接有待加強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司法部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七章102條,將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確立為立法目的,主要在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審理、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修改。
為打造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征求意見稿》將“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學理概念修改為“行政行為”,便于群眾理解和申請行政復議,杜絕行政復議機關推諉受理復議申請;擴大行政復議范圍,將行政裁決、行政賠償、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等明確列入行政復議范圍,對行政爭議應收盡收;擴大附帶審查范圍,群眾對有關行政機關和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可以提出附帶審查申請,加強對“紅頭文件”的監督。
為方便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征求意見稿》完善申請人代表人、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建立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行政復議法律援助的制度;將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從六十日延長到六個月,更充分保障群眾申請權;將輕微行政處罰和政府信息公開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前置范圍,使行政復議挺在行政訴訟前面化解更多行政爭議,減少群眾訴累等。
為確保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案件,《征求意見稿》增設對行政復議申請的補正制度,解決群眾“不會復議”的問題;對受理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增設駁回申請制度,并配套監督機制等。
為提升行政復議公信力,《征求意見稿》設計了公開公正、靈活簡便的審理程序:一是規定辦案原則上要通過靈活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實現開門辦案、陽光復議。二是將調解確立為辦案原則,應調盡調,充分利用行政系統內的資源優勢從根子上化解行政爭議。三是健全行政復議證據規則。四是新設“繁簡分流”的審理模式,簡案快辦、繁案精辦,降低群眾的時間成本。五是為提高辦案質量,規定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聽證,且被申請人的負責人應當參加聽證。六是落實《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建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供咨詢意見,提升行政復議公正性。七是完善行政復議附帶審查的程序和處理方式。
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征求意見稿》完善了行政復議決定制度。增強決定的公正性,規定未采納行政復議委員會咨詢意見的案件,要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經聽證的案件,要結合聽證筆錄作出復議決定;完善變更決定的適用情形,引導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直接解決群眾關心的實際利益問題;適應實踐需要,細化確認違法決定的適用情形;針對新納入復議范圍的行政協議類爭議規定相應的決定類型;為體現高效的制度優勢,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三十日內審結,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的審限不作延長,使行政復議的審限整體上短于行政訴訟,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快車道”等。
為保證行政復議法實施效果,《征求意見稿》對法律責任作了以下修改: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為全面納入追責范圍;增加對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細化行政復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關于政府采購行政復議,現行的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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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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