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品牌是一回事嗎?
你叫“新華”,我也叫“新華”,
商標和品牌是一回事嗎?
關鍵詞:
商標/品牌/不正當競爭
案例要點:
1.商標是品牌的法律表現形式,受法律保護;品牌的內涵更為廣泛,不受法律保護。二者含義不同,不能混淆。
2.品牌并非政府采購的評審因素。只有在履約驗收環節確認中標供應商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采購活動才是真正成功的。
3.投標供應商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宜放在市場交易的語境下,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通過企業的注冊、生產、銷售、經營情況判定。
招標、質疑、投訴、訴訟情況
2019年12月,采購人L市公安局委托F招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代理公司”)通過公開招標采購部分應急裝備物資。該項目招標文件中載明了防護服的厚度、扯斷力、伸長率、耐寒、耐酸堿、熱空氣老化等主要技術指標。四川榮圣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圣源科技公司”)、成都龍焱警用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焱警用裝備公司”)等5家公司為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2020年1月,代理公司發布中標公告,榮圣源科技公司為中標供應商。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提出質疑,代理公司答復了質疑;龍焱警用裝備公司對該答復不滿意,向L市財政局提出投訴。L市財政局經審查后認為龍焱警用裝備公司的投訴成立,榮圣源科技公司的中標無效,由L市公安局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2020年4月,L市公安局在合格的供應商中確認第二名的龍焱警用裝備公司為中標供應商。榮圣源科技公司提出質疑,代理公司答復了質疑。榮圣源科技公司對該答復不滿意,向L市財政局提出投訴。投訴事項為:1.中標單位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品牌“新華”為假冒偽劣產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2.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生產廠家為山西新華化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華科技公司”),而非山西新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化工公司”)。新華科技公司無生產FFY03型連體服的資格及自檢能力,存在虛假響應。
L市財政局受理了該投訴,向代理公司、龍焱警用裝備公司和L市公安局發出答復通知書和投訴書副本,代理公司、龍焱警用裝備公司和L市公安局分別向L市財政局進行了說明。L市財政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其指出:關于投訴事項1,該項目投標文件“分項報價明細表”分類中含“品牌”欄,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FFY03型防護服在品牌欄填寫為“新華”,但在生產廠家欄明確標注了該產品為新華科技公司生產,且該公司為合法成立的公司,并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無證據證明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防護服為偽劣產品,投訴人稱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為偽劣產品的投訴,不予認可。另,投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本項目在本投訴處理時已產生了招標文件13.1條的“……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貨物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引起的法律和經濟糾紛,如因專利權、商標權、貨物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而引起的法律和經濟糾紛,由投標人承擔所有相關責任”情形。投訴事項不成立。
關于投訴事項2,FFY03為防護服產品型號代碼,投訴人無證據證明該型號代碼是新華化工公司FFY03型連體防毒衣專用唯一型號。且新華科技公司提供了產品說明書及合格證,本項目中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為FFY03型連體式防護服,并非FFY03型連體防毒衣,不屬于軍用裝備,無需具備投訴人所稱生產軍用物質所需的武器裝備生產許可證、獨立檢測機構、專用檢測報告。招標文件中,該項采購產品名稱為防護服,防護服參數指標并未參照GJB(國軍標)1971-1994FFY03型防毒衣規范標準執行,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防護服參數不存在虛假響應情況。該投訴事項不成立。綜上,依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二十九條規定,駁回投訴人榮圣源科技公司的投訴。
榮圣源科技公司不服該決定,以L市財政局為被告,向L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求及觀點
原告榮圣源科技公司訴稱:原告因不服代理公司對L市公安局部分應急裝備物資采購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向L市財政局提出投訴,其中一項投訴事項為中標單位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品牌為“新華”假冒偽劣產品,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L市財政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榮圣源科技公司的投訴。S省政府采購網中標公告顯示,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提供的防護服生產廠家為新華科技公司,品牌為“新華”,而品牌為“新華”的公司為新華化工公司,新華科技公司的品牌為“邦固防護”。新華化工公司系國營軍工企業,在整個警用設備生產商中知名度較高,“新華”商標于1984年注冊使用,并且僅有該公司有權使用該商標。在榮圣源科技公司的質疑函中,新華化工公司聲明,該公司從未授權新華科技公司負責代理銷售“新華牌”防護類產品,任何廠家使用“新華”品牌生產防護類產品都屬于假冒違法行為。龍焱警用裝備公司使用“新華”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商標權,其混淆了產品的商標,致使采購方誤以為“新華”系新華化工公司產品或者與新華化工公司有關聯性,明顯侵犯了他人權益。
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盡合理的審慎義務,新華科技公司使用“新華”品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不得包庇和支持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明顯不當,應予以糾正。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并責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答辯及觀點
被告L市財政局辯稱:
1.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在投訴時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政府采購及投訴處理時知識產權法律糾紛已經產生的事實。對于投訴事項1,原告未提供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等證據,該項投訴事項不成立;對于投訴事項2,采購產品名稱為防護服而非防毒衣,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FFY03型連體式防護服不屬于軍用裝備,無需具備生產軍用物資所需的資質,該項投訴事項不成立。
2.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品牌和商標屬于不同的概念,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投標文件除“分項報價明細表”的品牌欄提及新華外,未見任何其他涉嫌侵犯投訴人所稱知識產權的材料,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提供虛假商標、品牌等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提供假冒商標、品牌的偽劣產品的情形。
3.被告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程序合法。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訴函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向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招標代理人、市公安局送達投訴函副本和答復通知書,被告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向以上當事人進行了送達,被告針對投訴的處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規。
綜上,被告作出的投訴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以維持,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觀點
第三人龍焱警用裝備公司辯稱: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中標人所投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原告沒有證據證明FFY03型號是新華化工公司所有的或專用的型號;無證據證明中標人所投產品為使用他人商標的侵權產品,招標文件對品牌沒有要求。
第三人L市公安局辯稱:被告作出的投訴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代理公司辯稱:被告作出的投訴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及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本案中,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的生產廠家為新華科技公司,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根據其公司名稱將其品牌標為“新華”,新華科技公司也提供了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無證據證明新華科技公司提供的為偽劣產品。品牌和商標屬于不同的概念,“新華”注冊商標雖然為新華化工公司持有,但沒有證據證明產生了侵犯其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引起的法律和經濟糾紛,不能證明新華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為假冒侵權產品。故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投訴事項1即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防護服為假冒偽劣產品,被告據此認定原告該投訴事項不成立并無不當。從招標文件載明的防護服及主要技術指標看,L市公安局采購產品為防護服而非防毒衣。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雖然規格標注為FFY03,但不是防毒服,不屬于軍用裝備,無需具備生產軍用物資所需的資質。故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產品防護服不存在虛假響應,被告據此認定原告該投訴事項不成立并無不當。
綜上,龍焱警用裝備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所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而原告所提的龍焱警用裝備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投訴時并未提出,且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屬于被告對政府采購的監管范圍。被告依據94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駁回原告的投訴,主要證據充分。
綜上事實和理由,被告作出本案被訴《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調研員印鐵軍
1.品牌并非評審因素;采購活動的成功,關鍵在于中標供應商能夠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供應商投標產品所標注的品牌與實際生產廠家不符。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防護服的生產廠家為新華科技公司,品牌標為“新華”。然而,新華科技公司的品牌實際上是“邦固防護”,“新華”是警用設備界的知名品牌,擁有者為新華化工公司。品牌并非招標文件載明的評審因素,也不能成為政府采購的評審因素,品牌是否業界有名,對評審結果不能產生任何影響。品牌與生產廠家不對應,不能給投標供應商帶來任何優勢,反而增加了被評標委員會認定為無效投標的可能,顯然不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情形。
評標只是對投標文件響應招標文件的形式審查,除了供應商的投標文件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外,供應商最終交付的產品經過驗收并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的采購需求,采購項目才算圓滿成功。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對供應商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后產生的結論,供應商是否實質性響應采購需求,只有在驗收環節才能真正確定,驗收報告才是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與績效評價的依據。雖然供應商投標和最終交付產品的生產廠家、品牌是簽訂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的關鍵因素,但是,只有在履約驗收環節確認中標供應商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采購活動才是真正成功的。對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認定,應當在履約驗收階段以驗收報告為依據,而不是在采購人確定評標結果的時候。
此案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沒有發現投標文件中品牌與生產廠家不對應的情形、沒有要求投標供應商澄清,是引起這起質疑投訴的根源,也給采購人簽訂合同和履約驗收帶來不確定性。實際上,在采購文件、評審程序和評審結果等方面并未發現違法行為,采購人在答復質疑和協助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時,反復確認了龍焱警用裝備公司所投防護服滿足采購需求。因此,評標委員會應圍繞采購需求進行認真評審,采購人在確認評審結果時也應將實質性的采購需求作為重點進行審查,發現問題應及時重新評審或重組評標委員會。
當然,評審過程中沒有發現的問題,不能作為采購人變更采購需求的依據,采購人簽訂合同時不得“將錯就錯”。如果采購人在合同簽訂、履約驗收過程中實質性變更采購需求,就應當接受其他參與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承擔相應責任。
2.建議把驗收報告納入質疑投訴范圍
中標供應商是否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的爭議,應當在采購人完成驗收之后評判。在中標供應商供貨之前就對履約爭議進行評判,不符合采購的客觀規律。無論是采購人還是監管機構,只能借用以往的檢驗報告或驗收報告,除了徒增工作量,對解決爭議沒有任何意義。現行政府采購制度對履約驗收重視不足,并沒有考慮為相關供應商對中標供應商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爭議提供制度支持。建議在下一階段的制度修訂中,要求采購人公開驗收結果,允許其他供應商對驗收結果進行質疑投訴。在項目履約驗收完成后,參與該項目的其他供應商對驗收報告或公告提起質疑投訴,根據驗收報告將不能實質性滿足采購需求的供應商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這類爭議才可能徹底解決。
●深圳市財政局汪泳
1.品牌和商標含義不同,不能混淆;一切應當以是否合法為判定依據
品牌和商標都是用以識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不同種類、不同品質產品的商業名稱及其標志。這兩個概念是比較含糊的。按照我們普遍的理解,品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品牌,是指制造商或經銷商加在商品上的標志,具體由名稱、術語、標記、稱號、圖案、顏色或它們的組合構成;廣義的品牌,不僅包括品牌的名稱和標志,還包括人們對某個企業及其產品、售后服務、文化價值的整體評價和認知。當我們聯想到某個品牌時,總會相應地聯想到這個品牌所體現的文化、價值,這就是品牌的魅力。
商標則是指按法定程序向商標注冊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予以核準,并授予商標專用權的品牌或品牌中的一部分。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不得仿效或使用。王老吉與加多寶商標糾紛案便是典型案例。
概括來說,商標是品牌的法律表現形式,品牌的內涵更為廣泛。在品牌注冊形成商標的過程中,往往既包括名稱或稱謂,也包括標志或標記,這就是為什么人們會把品牌和商標弄混的主要原因。
回到本案,正如法院裁判文書中所述,新華科技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有自己的品牌“邦固防護”,其提供了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無證據證明其產品為偽劣產品;品牌和商標屬于不同的概念,“新華”注冊商標雖然為新華化工公司持有,但沒有證據證明產生了侵犯其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引起的法律和經濟糾紛,不能證明新華科技公司所提供的產品為假冒侵權產品。單純從涉案項目的招標、投標、評標環節看,龍焱警用裝備公司以新華科技公司生產的防護服投標,同時標注了錯誤的品牌名稱,但其并未在評標中獲利,未影響采購活動的正常進行,亦無證據證明新華科技公司所提供的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一切應當以是否合法為判定依據,L市財政局認定原告的投訴事項不成立并無不當。
2.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宜通過企業的注冊、生產、銷售、經營情況判定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這一規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方方面面具有天然的監督管理權限。然而,投標供應商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僅就財政部門的調查取證權限和能力而言,是難以判定的,更多地應放在市場交易的語境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知識產權部門對企業的注冊、生產、銷售、經營情況進行考量。
2019年4月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其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兩家公司名稱類似,生產的產品也類似,其中一家經營多年,在業界知名度較高,很難說這里沒有問題。如果經相關部門認定,另一家公司確實存在侵犯商標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應對其進行處罰。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川1181行初95號
(文字/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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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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