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檔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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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檔階
本報訊記者楊文君報道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出臺《北京市財政行政處罰行為分類及公示期限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及其附表《北京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檔階與違法行為分類對應關系表》,對財政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劃分處罰裁量檔階,列明公示期限,其中包括92項政府采購違法行為。
在具體內容方面,《目錄》所列92項政府采購違法行為涉及開標、投標(響應)、評審、合同簽訂、履約驗收、信息發布、質疑投訴等政府采購環節,包含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社會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全部政府采購當事人。
《目錄》按照不同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及其嚴重程度,劃分了不同的處罰裁量檔階,以及處罰公示期限、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等。其中部分違法行為無裁量情形,按統一的裁量基準進行處罰。此外,還有部分違法行為,視嚴重程度,裁量情形可分為“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三種。另外,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6個月、12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5個期限檔階,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為3-12個月不等,但處罰公示期限為3個月和36個月的違法情形不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此類處罰的公示期限與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縮短。
北京市財政局強調,被處罰主體發現行政處罰信息不應當公示的,有權要求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財政部門更正。被處罰主體在規定期限內已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通過采取適當措施,履行特定行為等方式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在處罰公示期內,可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縮短公示期。關于具體的處罰依據和處罰措施,《目錄》均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令)。
據了解,該目錄根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而制定,旨在持續做好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購類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外、還涉及注會監管類、資產評估類、會計財務類、彩票及財政票據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類、財政違法行為類、其他財政監督類七大類違法行為及其行政處罰。該目錄已于12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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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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