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為農村留守兒童購買關愛服務
福建為農村留守兒童購買關愛服務
本報訊記者馬金眈報道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民政廳日前聯合印發《政府購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項目暫行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購買關愛服務,包括日常關愛服務、危機介入服務、假期關愛服務等九項關愛服務。
根據《暫行辦法》,關愛服務的購買主體為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也可委托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購買。關愛服務的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承擔公共服務職能且具備條件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也可以成為承接主體,但是承接主體應符合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具備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所必須的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等基本條件。購買的內容包括日常關愛服務、危機介入服務、假期關愛服務、親情陪伴服務、心理輔導服務、精準幫扶服務、資源鏈接服務、培訓輔導服務和宣傳引導服務九個部分。
《暫行辦法》強調,購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要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以及當地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選定承接主體,承接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項目轉包、分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并且,選擇承接主體既要考慮項目費用,也要注重服務能力、專業素質和服務質量,而不能簡單地以“價低者得”作為選定標準。
關于簽訂政府購買關愛服務合同,《暫行辦法》指出,鑒于政府購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內容相對固定、工作延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購買服務合同, 同一承接主體在一個合同履行期限內無需重復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在項目服務期限內,若承接主體未能按服務合同要求提供服務且拒絕整改或多次整改仍不合格、因承接方原因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購買主體依據合同約定中止(終止)或解除服務合同,按照政府采購程序重新確定承接主體。
在政府購買關愛服務項目管理方面,《暫行辦法》明確主要聚焦在執行管理、評估管理、資金管理、績效管理和檔案管理五個方面,包括明確承接主體要認真履行服務合同和招標事項的規定,提高服務水平;購買主體每年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實行專款專用;加強績效管理,依據服務合同,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及指標,務實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評價;加強檔案管理,做到各環節資料來源明確、過程清晰、內容完整。
《暫行辦法》還強調,各級財政部門要把政府購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要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規范未成年人保護資金支出。省本級和地方各級政府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逐步提高兒童關愛服務使用比例。要加大對老區、蘇區、貧困地區兒童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地分配各類有關資金時要適當向老區、蘇區、貧困地區傾斜。
據了解,福建省民政廳于今年5月制定實施“福蕾行動計劃”,以關愛網絡建設、假期關愛、結對幫扶、心理健康等十項工程建設為中心。今年省級下達2000萬元用于“福蕾行動計劃”,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政府購買服務,全省有19個縣(市、區)、47個鄉鎮(街道)先行試點,并在試點基礎上逐年推進,實現兒童福利保障和關愛服務更加專業化、系統化、常態化,打造具有特色的兒童福利保障和關愛服務品牌,促進兒童福利事業高質量發展。從2021年起,《暫行辦法》要求每年4月底前,各市、縣(區)需完成政府購買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項目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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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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