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門何時才能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一家之言】
財政部門何時才能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 趙路
最近發生了這樣一起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案例。案件裁判要旨為:“財政部門在作出政府采購投訴處理行政行為時,對于沒有經過質疑的內容進行投訴處理,此行為超越職權范圍?!痹摪赴l布后,有業內朋友評論認為:“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一經發現違法行為,即應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因此,即便投訴事項超出質疑范圍,或與質疑答復無關,財政部門也不應對違法情形視而不見,必須啟動監督檢查程序,否則存在不作為之嫌?!?/span>
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投訴處理過程中是否應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何種條件下可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這確實是財政部門長期面臨的難題。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了投訴事項以外的違法行為,如果處理是否超越職權?如果不處理是否涉嫌瀆職?一旦把控不好邊界,財政部門就會陷入兩難困境。
根據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程序的依據不同,監督檢查分為三類:一是基于投訴處理發現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二是基于控告檢舉進行的監督檢查;三是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例行的監督檢查。本文討論的“監督檢查”僅限于第一種監督檢查行為,即財政部門基于投訴處理發現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
本文旨在厘清監督檢查程序啟動與否的邊界以及監督檢查程序啟動的條件。未盡之處,歡迎進一步探討研究。
筆者認為,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程序也是有前提條件的。
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可以啟動監督檢查程序:
第一,投訴事項相關內容涉及違法行為。以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六百六十一號)為例,其投訴事項為:中標供應商成都惠勒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在認定投訴事項成立后,公告記載:“此外,在投訴事項審查過程中,發現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標準存在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痹摪咐从吵?,財政部門在投訴事項審查時,對于直接發現的違法問題,可以依法處理。
第二,投訴處理調查過程中,相關當事人暴露出其他違法問題。例如,投訴人提出質疑時,采購人對質疑未答復。雖然投訴人并沒有就質疑未答復問題提出投訴,但采購人在投訴答復時,主動提及自己質疑未答復的事實,并且解釋未答復的原因是有關工作人員剛剛退休。類似情況下,由于采購人主動暴露出違法問題,財政部門應當啟動監督檢查程序,糾正采購人質疑未答復的問題。
第三,投訴處理調查過程中,接到投訴項目的舉報和控告,了解到其他違法問題。這種情況實際上屬于“基于控告檢舉進行的監督檢查”,只是因為控告檢舉出現在投訴處理程序中,財政部門為了實質性解決采購項目的爭議,往往會通盤考慮所有的投訴事項、舉報事項,一并進行處理。例如,在中標結果產生后,投訴人提出評分錯誤的問題。投訴處理期間,評審專家向財政部門反映,采購代理機構在上傳評分時,存在擅自修改評分的情形。對于代理機構擅自修改評分的問題,財政部門應當啟動監督檢查程序進行處理。
從以上三種情形可以看出,財政部門啟動監督檢查程序的條件是特定的、有限的。那種認為“財政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就必須啟動監督檢查程序進行糾錯”的觀點值得商榷。
(作者單位: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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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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