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味選擇公開招標結果可能得不償失
【來自實踐】
一味選擇公開招標結果可能得不償失
■ 邱榮華 劉友春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項目常用的采購方式有以下幾種: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不同的采購方式適用不同的情形。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單位因為種種因素,對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也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雖然符合政策規定,但由此帶來的其他問題不容忽視。現以某預算單位2020年的采購情況為切入點進行分析。
數據情況
某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明確,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實施。某采購機構在當年成交的政府采購業務中,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共成交6個,項目預算金額最高的為190.3萬元,最低的為64.5萬元,涉及5家采購人。這6個成交的項目中,服務類項目1個,貨物類項目5個;第一次采購成功的有3個項目,占50%;第二次采購成功的有2個項目,占33.33%;第三次采購成功的有1個項目,占16.67%。
數據顯示,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下選擇公開招標進行采購的項目呈現三種情況:一是首次采購成功率較高,但廢標項目較多;二是采購周期更長;三是參與項目評標專家人數更多,成本更大。
原因分析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對政府采購項目負主體責任,采購方式由采購人確定。之所以出現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現象,原因有很多,筆者歸納如下:
政策法規掌握不夠熟悉。有的單位調整了采購人員,但工作交接不徹底,未能“送一程、扶上馬”,后續人員學習沒有跟上,業務青黃不接,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學得少、掌握不全、研究得不夠,政策把握不清。
工作人員未對采購項目全面考量。有的采購經辦人員對有哪些采購方式、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不甚了解,對采購項目具體情況的分析不充分,綜合考量不夠,選擇認為可行的采購方式履行“三重一大”程序,至于是否合適、效益最佳等,未通盤思考,未能充分發揮參謀助手的作用,造成有的項目數次招標采購,拖延了時間,浪費了精力。
擔心巡視巡察被整改。巡視巡察工作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工作經歷了不同程度的“檢驗”;而巡視巡察結果通報,有的單位存在“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制度不到位”等情況,需要整改?;诖耍陨髦貫橛?,對有些項目預算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哪怕其他方式更合適、效率更高、綜合效益更佳,采購人也寧愿選擇公開招標。
對策建議
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很明確,公開招標項目的法定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專家評委人數不少于5人。實際上,由于各地有相應規定,從公告發出至開標,往往需23天以上,加之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場所緊張等原因,公開招標需要的時間更長。從實踐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廢標率較高,有的項目存在3次采購的情況,耗費數月。相反,如采用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不但不違背法律法規,效率可能更高。另外,有的投標人未提供有效保證金,有的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參數確認函沒有響應資格條件、沒有提供加蓋制造商的公章等,導致項目數次廢標,透露出投標人責任心不強,業務不熟,編制投標文件不認真、不細心的問題,造成投標文件存在瑕疵、質量不高,最終導致實質性響應不足法定數量而廢標。
一個政府采購項目究竟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還是非公開招標方式,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從項目性質、特點、預算、市場、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項目從采購計劃的確立到合同簽訂,環節眾多,需要采購各方人員配合。隨著“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的縱深推進,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要擔起責任,積極有為,力爭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提升。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加強學習,厚植業務綜合素養。政府采購意義重大,平時要注重學習積累,關鍵時刻才能用得上,臨時抱佛腳難以解決問題。一要學習宣傳。相關當事人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文件通知,不能滿足于收文一批、一轉、一簽了事,要加強宣傳,擴大知識面,深入人心。代理機構要借助信息網絡的便利,靈活多變加強學習,點滴積累,不斷厚植綜合素養,提升政策水平和業務操作能力。二要健全組織。采購人要健全組織,成立采購小組,明確職責,配備人員,統籌抓好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落實。三要專人負責。政府采購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專業性強、要求高,容不得半點馬虎,務必明確相關負責人,即便崗位變換,采購人也要及時調整到位;潛在投標人要本著誠信原則,組織骨干力量,嚴謹務實對標對表,瞄準招標文件這個靶心,嚴肅認真,逐一響應,把關到位,編寫出有質量的投標文件。四要博而精。評審專家要切實增強責任心,逐步杜絕專家不?,F象,不能“入庫”了事,在憑專長評標熟悉法律法規的同時,兼顧其他多行業門類知識的學習,把原本不太熟悉的專業,通過不斷鉆研、沉淀,變成行家里手,漸漸成為名副其實的專家。
第二,熟悉政策,掌握主動。要加強與監管部門等的聯系、溝通,爭取工作的主動權。當前,各地采購目錄品目普遍“瘦身”,提高了采購限額,采購形式呈多樣化,既有委托集中采購代理的,也有委托社會代理的,還可以在電子交易平臺實施,也有的通過協議供貨等方式采購。對此,采購人要了解適用范圍、金額等,掌握工作流程,采購項目適合哪種情形,要根據項目技術特點、市場行情等做到心中有數。潛在投標人要花時間和功夫,認真琢磨采購文件,對存疑或者含糊不清的條款,要及時溝通聯系,做到了然于胸,從容應標。
第三,提前謀劃,盡早實施。編制采購預算后,做好計劃,分步驟及時組織實施,避免平時不忙,年終扎堆采購。對于采購項目,如果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要認真嚴謹搞好市場調研,確定項目合理需求和評分辦法;同樣,非招標方式的采購項目,結合項目特點,通盤考慮,兼顧時間、經濟等因素,有序開展;要預留時間,評估各方因素,預留提前量,把握節點,避免被動,共同做好采購工作,實現采購效益最大化。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解讀——對標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
采購方式的選擇或將更靈活化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事實上,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記者欣喜地發現,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其第七條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限額標準管理制度。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等要求進行采購;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此外,記者了解到,業內人士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但一些從業人員仍存在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刻板、僵化理解和應用的問題。不管適用情形而統一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對此,有聲音強調,對于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在準確的基礎上,不能教條化理解,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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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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