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二十)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二十)
6.5.3.4 合資企業評價標準
如果投標人不具備提供本合同項下服務、貨物、工程所需的全部專業知識,則該投標人可與其他實體,特別是擬提供貨物和(或)服務的國家的實體聯合提交報價。如果是合資企業、財團或協會:i.這類合資企業、聯合體或協會的所有當事方應就其報價和招標過程可能授予它們的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義務,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承擔連帶責任;ii.報價應明確指明被指定的實體為處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事項的聯絡人,詳情見適當的可退還表格。該實體有權在投標過程中,以及在授予合同的情況下,在合同有效期內,作出對合資企業、協會或聯合體具有約束力的決定;iii.未經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事先同意,不得改變合資企業、財團或協會的組成或架構。如果在招標過程中預計會有合資企業,招標文件應說明如何應用每個評估標準,即如果標準適用于:所有聯合體成員必須符合要求;各合資企業成員必須遵守;至少有一個合資企業成員必須滿足這一要求。通常情況下,資格標準(如具體經驗要求和營業額要求)是指所有合資伙伴的總和,而資格標準是針對每個合資伙伴的(不包括不合格名單中的合資伙伴)。
6.5.4 需求一覽表
需求一覽表可包括:a)技術規范、工作說明(SOW)、設計文件、雇方對設計和建造的要求以及工程咨詢服務的工程參考條款(TOR);b)為了防止在合同執行時與供應商產生誤解和分歧,必須清楚地說明和描述供應商預期的履約。含糊不清的履約要求也可能導致成本增加,因為投標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投標中考慮應急或風險緩沖;c)根據采購活動的性質,要求以技術規范、工作說明(SOW)、設計文件、雇方的設計和建造要求以及工程咨詢服務任務大綱的形式說明(關于書面要求的指導意見,見第4.3節“需求定義”);d)如果有固定的需求或時間是至關重要的,提供貨物交付日期或服務、工程的開始或完成日期條款;e)采購貨物時,應包括目的地和運輸方式。對于服務和工程,應規定目的地/位置;f)交付項: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將用于具體說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采購的貨物的交付(見第12章)。
6.5.5 可退回投標表格或明細表
招標文件必須包括由供應商填寫并包含在其報價中的具體表格或明細表。“表格”一詞通常用于貨物和服務的招標,而“明細表”則用于工程的招標。所涵蓋的數量和具體表格或明細表必須符合所要求的復雜性和所選擇的招標方法。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招標文件模板中已經有許多表格或明細表。
6.5.6 契約信息
a)招標文件中必須包括適用于合同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相關合同通用條款的副本,否則必須參考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網站上提供的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通用條款。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通用條款明確了供應商在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簽署合同時應接受的條件。就建筑工程而言,合同通用條款作為一個固定和不可改變的組成部分,列入特別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調整的六個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為基礎的合同中的每一個。貨物和服務使用通用條款不適用于工程承包; b)招標文件必須說明,投標人必須連同其投標書提交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標準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條款)的任何保留意見,如果未提交此類保留意見,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將視為接受所有上述合同條款;c)特殊條件始終是與特定招標相關的特殊合同要求之外的附加條件。法律顧問必須在發布招標文件之前,澄清與合同通用條款相矛盾或修改的任何特殊條款和條件;d)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的工程合同,這些特別條款和條件稱為“特別條件”,必須由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法律顧問批準。在向投標人發布合同之前或與選定的承包商協商之后,在特定工程包的合同通用條款中需要增加的某些情況下,應將其納入其中;e)對服務和工程的承包,招標文件中必須始終包括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相關示范合同的副本,并且必須在投標前填寫相關合同附表;f)標準合同允許供應商在提交報價前了解具體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并了解如果被選為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供應商,他們將要簽署的合同類型;g)關于工程的其他必要和更具體的信息作為工程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在明細表中;h)采購貨物時,相關的包裝和裝運說明的副本可包括在招標文件中。包裝和裝運說明在投標時對供應商很重要,因為它們包括包裝說明、裝運標記和編號、裝運通知、清關和付款所需的文件以及發票;i)必須包括價格和付款信息,如合同是否基于固定價格或一次性付款或成本補償簽訂; j)如果適用,必須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和(或)預付款保函的表格。
6.6 供應商邀請
在擬訂和完成招標文件之后,在分發這些文件之前必須采取下列步驟。
6.6.1 招標文件批準
招標文件必須在發布之前得到采購授權(PA)人員的批準,對于正式的招標方法(招標邀請書和建議邀請書),采購審核員必須在批準之前進行預審(見第2.6節“采購審核員”)。
6.6.2 招標文件發布
在公開競爭條件下,招標文件應同時發布和分發給市場調查期間確定的所有潛在供應商(通過郵件、快遞、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并在互聯網和聯合國全球市場網站(UNGM)上以電子方式提供,以便所有投標人都有相同的機會做出響應。還必須根據要求提供給所有感興趣的供應商。在有限競爭過程中,只有選定的供應商才可參加招標,招標文件應只提供給入圍供應商。在發布招標文件之前,短名單必須由采購審核員預先批準,并由采購授權(PA)人員批準。如果招標文件是以電子方式發布的,采購官員必須確保文件以有限編輯格式發布。此外,招標文件必須包括一項條款,說明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對有效交付的電子文件不承擔任何責任(見第6.10節“電子投標”)。
在國家或地區競爭中,可以在工作時間向供應商提供文件,供應商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辦公地收集相關文件,從而獲得采購通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將招標文件的簽字副本與文件一起存檔,說明招標文件的寄出地點和寄出時間(如聯合國全球市場網站寄出的屏幕截圖打印件),以及招標文件的簽發對象(如傳真收據、電子郵件副本、快遞收據等),以便于對招標過程進行審計。使用電子采購系統時,則無需這樣做,請參閱第13.9節“文件維護”中的規定。
6.6.3 短名單的保密
為了維護競爭原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不得披露任何有限競爭(見第6.2.2 節“有限的國際競爭和有限的國家/地區競爭”)中的短名單公司的名稱,這些公司的招標文件只提供給入選供應商的短名單。對要求做出的實質性變化可能導致重新招標。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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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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