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
政采頭條
浙江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
該省財政廳發文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的特殊性規定和需要細化的要求進行明確,限定僅三種情形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本報訊記者樂佳超報道浙江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實施政府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范疇、采購方式、采購合同簽訂、合同分包、履約驗收管理等作出細化規定。
《通知》提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實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不足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按照本部門、本單位內控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實行自行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執行。
對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方式的確定,《通知》規定,購買主體應當結合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特點以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依法選擇合適的采購方式。鼓勵依法選擇有利于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項目質量的競爭性非招標采購方式。針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使用,《通知》將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條款進行了細化,規定了“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的三款情形,一是在現有的經濟和技術條件下,更換承接主體將無法保證與原有項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要求,且導致服務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資損失;二是省級以上(含省級)購買主體最近1年內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產生的同類項目的政府采購結果,本系統下級購買主體確實需要直接采用;三是其他屬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承接主體處采購的公共服務項目。適用前兩項情形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購買主體可以與承接主體就合同價格進行再次協商。
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合同的簽訂方面,《通知》明確,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原則下,允許“通過公開競爭的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原項目承接主體服務期滿并通過驗收,績效評價好、服務對象滿意度高的,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原采購合同的約定續簽合同”,但原合同和續簽合同累計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
《通知》還對合同分包、履約驗收管理、采購績效管理等做了進一步規范,鼓勵購買主體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承接主體將通過單一來源方式承接的且金額較大的公共服務項目的非核心、非關鍵部分進行分包,以培育市場中小服務供應商;要求公共服務項目邀請服務對象參與驗收,并且將驗收結果在指定媒體公開;要求購買主體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全過程的采購績效管理,財政部門要實施重點項目績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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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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