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工程的價格分占比該如何確定?
【有問有答】
競爭性磋商工程的價格分占比該如何確定?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熱播電視劇《山海情》中關于工程招標采購的橋段引發社會熱議。近段時間來,《中國政府采購報》收到了許多關于政府采購工程的問題,比如,《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以下簡稱《磋商辦法》)只規定了貨物類、服務類項目的價格分占比要求,但對工程類項目未作相關規定。那么,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政府采購工程,價格分占比該如何確定?
回答
對于上述問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即沒有可以適用或者參照的法律依據。這是專家們給出的一致答案。
記者查閱《磋商辦法》發現,根據其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但其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僅規定了貨物類項目和服務類項目的評審價格分占比,分別為30%至60%,10%至30%。
如果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實際操作中有沒有慣例做法?對此,受訪專家給出了較為統一的答案:“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的工程項目,其價格分比重一般設置在50%以上。”
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張志軍告訴記者,供應商之間的競爭多是質量、價格和商務條件之間的競爭。對于工程項目來說,由于國家對質量標準和要求有專門規定,因而價格就成為了最為核心的競爭因素。因此,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一般都將工程項目價格分值權重設置在50%以上,甚至有很多地方將價格分值權重設置在70%以上。
“是的,我們在實際操作中也是這樣做的。”新華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高級工程師李剛介紹道,競爭性磋商項目按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如果該項目中包含不同采購對象,則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項目屬性。工程項目中貨物占比較高,再結合北京市工程定量評分管理辦法的要求,價格分值不低于60%,因此在實踐中,競爭性磋商工程項目的價格分值比例一般與工程定量綜合評估法保持一致,設置為60%,也有的代理機構將此類項目的價格分占比設定為50%。
此外,李剛還說,同時為保持與政府采購政策相一致,價格分計算應當把工程的計價評分辦法調整為政府采購的最低評標價法計算,從而鼓勵價格競爭。
相關鏈接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綜合定量評標辦法》
第十一條商務標、技術標、信用標評分權重合計為100%,信用標在總得分中所占權重一般為5%-20%,并應當符合本辦法附表的規定。商務標和技術標在總得分中的權重合計為95%-80%,其中,技術標的相對權重一般不得高于40%,商務標的相對權重不得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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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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