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不要在開標當天進行質疑答復
【一家之言】
建議不要在開標當天進行質疑答復
■ 邱榮華 劉友春
案例概述
筆者目前遇到這樣一則案例:某代理機構承接了一個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開標時間是1月18日14∶30。開標當天上午,代理機構對某潛在投標人提出的質疑進行了答復;下午,項目如期開標。評審專家在對招標文件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時,發現了一份落款日期為當天的質疑答復函,內容顯示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質疑不成立。這個現象引起了評審專家的注意,代理機構用事實依據就質疑事項向評審專家做出了解釋,確認質疑不成立。據此,在對招標文件合法合規意見的簽署上,一位評審專家表示不認可,持保留意見,簽了字未領報酬離場。另外6名評審專家經過共同商議,雖然對在這個“巧合”時間點的質疑答復感到詫異,但在實事依據面前,認同質疑答復結果。經補充抽取評審專家后,項目按法定程序推進。
經了解,該項目于2020年12月25日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時間為5個工作日,潛在投標人報名及獲取電子招標文件的時間是從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4日。
項目公告發布后,2021年1月12日,某潛在投標企業向代理機構遞交了書面質疑函,指出某項評分辦法存在傾向性。代理機構邀請專家認證,綜合考慮后,在項目開標當天的上午進行了書面答復,下午組織項目開標。
那么,對項目招標文件的質疑答復和開標能否在同一天進行呢?
案例探析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該項目招標文件約定,筆者對幾個重要環節的時間節點進行了梳理:
一是報名和下載電子標書時間段,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4日,除去休息和節假日,共5個工作日。
二是質疑時間段,鑒于潛在投標人知曉采購項目公告消息早晚不一,從招標文件下載截止日起算,即1月4日,加法定的7個工作日,則是1月12日。
三是質疑答復時間段,質疑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答復,具體時間是在1月12日至1月20日之間。
項目招標文件載明,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為1月18日下午2∶30,也是開標時間。這也意味著,開標后的第三天,該項目仍處在質疑答復的有效法定時間之內。
某潛在投標企業遞交招標文件質疑函的時間選擇在質疑截止時間的最后一天,也就是1月12日。其實,該名供應商無論在有效下載標書時間內哪一天下載的標書、哪一天提起質疑,都是其權利,合法合規,但提交質疑時間“卡位”的現象卻并不常見。同樣,代理機構只要在1月12日至1月20日內之間的任意一天,都可以進行質疑答復,既可以在開標前,也可在開標當天,甚至開標后,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究竟在哪個時間段進行,取決于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實踐中,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一般選擇在開標前給予答復。筆者認為,標中、標后期間的質疑答復,雖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但也可能給項目埋下隱患。如果一旦質疑成立,采購項目可能面臨另一個局面(比如項目廢標,耽誤采購進程),不利于項目的順利推進。筆者建議,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盡量不要選擇在開標當天進行質疑答復。
綜上,筆者認為,合法合規是政府采購各方參與的前提,但不能刻板僵化地應用法律法規,在保障供應商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盡量保障項目的有利實施。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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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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