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標人是否有權知曉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
未中標人是否有權知曉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
■ 楊保清 張志強
對于未中標人是否有權知悉自己評審得分明細的問題,筆者認為,當未中標人只是申請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未申請查看其他投標供應商的評審得分明細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如下:
第一,未中標人申請查看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并未侵犯商業秘密,因為相對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未中標人的評審得分明細對其本人而言不屬于“商業秘密”。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六款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評審得分明細無論是對采購人還是采購代理機構而言,均不能稱為“商業秘密”。一方面,嚴格意義上來說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人;另一方面,評審得分明細也不屬于“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六十九條規定,雖然未將評審得分明細作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向未中標人主動告知的內容,但是這并不代表未中標人喪失了知悉本人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一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條的規定,當未中標人申請查看本人的評審得分明細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予以告知,該行為就是在踐行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原則。二是87號令第六十九條第五款規定的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主動告知未中標人相關內容的義務(即未中標人具有被動知情權,且該法定被動知情權不包含評審得分明細),但該條款并未剝奪未中標人單方主動申請知悉本人相關評審得分明細的權利。
第三,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均設立了供應商質疑程序,而質疑的前提是供應商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就中標、成交結果而言,未中標人在依法不能查看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背景下,未中標人只有通過查看自己的評審得分明細方可在合法范圍內最大程度地評判自己的權益有無受到損害,進而決定是否行使對中標、成交結果的質疑權。
(作者單位:楊保清,廣東中致友騰律師事務所;張志強,深圳市坪山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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