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運營公路資產
兩部門發布《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管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運營公路資產
本報訊 記者昝妍報道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近日聯合印發《公路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具有政府購買服務主體資格的管護單位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購買公路資產運營管理和日常養護等服務事項,并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相應責任和義務。
《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的公路資產的管理活動。公路資產,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公路橋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構筑物、構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含交通安全設施、管理設施、服務設施、綠化環保設施)等資產。公路資產形成方式包括建設(含新建、改建、 擴建)、受讓、移交等。
《辦法》指出,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管理綜合性制度和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路資產行業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所屬管護單位開展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匯總統計經營性公路和專用公路資產情況;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管護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公路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的清查登記、入賬核算、養護運營、處置報批、收入收繳等工作;辦理本單位管護公路資產處置和公路附屬設施經營等管理事項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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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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