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政府采購法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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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府采購法的修訂
■ 林鎮洲
去年12月,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現行政府采購法相比,《征求意見稿》相關內容變化較大。筆者就其中一部分內容進行整理,以此對政府采購法修訂的主要方向略窺一斑。
第一,政府采購范圍擴大。《征求意見稿》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和定義。首先,新增“其他采購實體”,并規定“其他采購實體是指實現政府目的,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其他實體,適用本法的其他采購實體及其采購項目范圍,由國務院確定”,此范圍的增加應該是基于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議》(GPA)談判的需求。按照GPA規定,出價談判的基本準則是將具有政府目的的采購實體和項目列入出價清單,具體出價范圍通過中央政府實體、次中央政府實體和其他實體等3類實體;其次,不再限制在“使用財政性資金”,也可以使用其他公共資源,主要是將PPP項目納入政府采購法管理范疇;再其次,不再限制在“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在滿足政府采購定義的其他條件下,集中采購目錄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也視為政府采購項目,規定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
第二,新增講求績效原則。《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是關于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原則,在現行政府采購法要求的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增加講求績效原則。此外,第十二條等多條法條均體現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之一是健全現代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政府采購作為財政預算支出的主要方式,必須強化績效管理。《征求意見稿》響應國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增加落實全過程績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評審因素不再要求必須量化。《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可以量化的應當量化。且將評審因素區分為主觀和客觀評審因素,主觀評審因素的設置有了法律依據,業界一直頭疼的主觀評審因素無法量化的問題也得以解決。
第四,采購人確定評審專家更自主、評審更自主。《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規定,采購需求明確、評審因素能夠通過客觀指標量化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確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和評審小組中的評審專家。采購需求難以準確描述、評審因素需要進行主觀判斷的采購項目,應當嚴格評審專家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可見,需要明確、評審因素客觀量化,幾乎不存在自由量裁空間的,給予采購人自主確定評審專家的權力;對于需求不明確需要談判、評審因素需要主觀判斷,有一定的自由量裁空間的情形的,應當嚴格評審專家的選擇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公平和公正性。
第五,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全國統一。《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五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據此,在新政府采購法正式施行時,應該會有配套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同時發布。這一舉措無疑會使招標文件更規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政府采購工作的效率,包括政府采購工作的執行和監督等。
第六,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合并到競爭性談判。《征求意見稿》未提及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同時關于競爭性談判的評審,第七十三條規定,評定成交方法分為最低評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相對于原來增加了綜合評分法,據此推測,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可能取消,合并到競爭性談判中。
第七,詢價不再僅適用于貨物。《征求意見稿》第七十五條是關于詢價的適用情形,詢價將不再僅適用于貨物,簡單的服務和工程也可適用于詢價。在貨物采購的適用情形上,原來的適用情形“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征求意見稿》放寬了標準,其一是不再要求價格變化幅度小;其二是“規格、標準統一”與“現貨貨源充足”只需要滿足其之一即可。此外,詢價還增加了電子反拍形式。
第八,新增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征求意見稿》給確實需要多頻次、多中標人采購的情形新增加了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并規定了四種適用情形。同時還規定了框架協議入圍評審方法:價格優先法和質量優先法。采用質量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負責對供應商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審。采用價格優先法的,采購人或者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自行評審,也可以依法組建評審小組評審。評審小組應當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第九,采購需求管理獨立成章。《征求意見稿》將采購需求管理單獨作為第四章內容,在采購需求的內容、編制主體和編制方法上,基本沿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的相關內容,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采購人對采購需求承擔主體責任以及全面落實績效管理要求。此外,本章還涵蓋了采購計劃、內部控制管理、采購需求和采購計劃管理以及采購意向公開等內容。
第十,政府采購政策獨立成章。《征求意見稿》將政府采購政策單獨作為第三章內容,除現有政府采購政策相關規定外,新增支持創新、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目標,新增首購訂購、鼓勵分包等執行措施。可見《征求意見稿》對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關于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措施方面的要求進行了落實。
(作者單位: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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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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