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汽車數據信息將需取得被征集人同意
我國首個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規定開始征求意見
收集汽車數據信息將需取得被征集人同意
本報訊 記者孫冉冉報道 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其中,受關注度最高的莫過于“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情況外,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時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的相關內容。據悉,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6月11日。
根據《征求意見稿》,運營者指汽車設計、制造、服務企業或者機構,包括汽車制造商、部件和軟件提供者、經銷商、維修機構、網約車企業、保險公司等。《征求意見稿》要求,運營者在我國境內設計、生產、銷售、運維、管理汽車過程中,收集、分析、存儲、傳輸、查詢、利用、刪除以及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
其中,個人信息包括車主、駕駛人、乘車人、行人等的個人信息,以及能夠推斷個人身份、描述個人行為等的各種信息。重要數據則包括國防科工等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等重要敏感區域的人流車流數據,高于國家公開發布地圖精度的測繪數據,汽車充電網的運行數據,道路上車輛類型、車輛流量等數據,包含人臉、聲音、車牌等的車外音視頻數據;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的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數據。
《征求意見稿》提出,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或重要數據應該與汽車的設計、制造、服務直接相關,且必須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義務。同時在處理上述信息時還應該堅持車內處理、匿名化處理、最小保存期限、精度范圍適用及默認不收集5項原則。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被收集人同意,法律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實踐上難以實現的(如通過攝像頭收集車外音視頻信息),且確需提供的,應當進行匿名化或脫敏處理,包括刪除含有能夠識別自然人的畫面,或對這些畫面中的人臉等進行局部輪廓化處理等。
運營者在收集和向車外提供敏感個人信息時,必須以直接服務于駕駛人或者乘車人為目的,且每次收集提供時都應當征得駕駛人同意授權,在駕駛結束后授權自動失效。還應保證車主方便查看、查詢被收集的敏感個人信息。當駕駛人要求運營者刪除被收集的個人信息時,運營者必須在2周內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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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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