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87號令修訂談評審機制改革
從87號令修訂談評審機制改革
■ 洪志偉
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涉及評審機制、交易機制、電子采購等方面。筆者想就其中關于評審機制的修訂提出一些淺見。
本次《征求意見稿》評審機制的改革以客觀量化評審因素為核心,以優質優價為目標,涉及需求、評審因素的設置、評標委員會成員要求、評審規則等一系列改革,使評審環節毫無操控空間,以求達到政府采購項目優質優價的目的,具體如下:
一、圍繞客觀量化評審因素的修訂
(一)限定評審因素的范圍。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七條,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因此,在采購需求中沒有載明的內容,即使其與采購項目的質量或履約相關,也不再能設置為評審因素。這一方面規范了評審因素的設置;另一方面倒逼采購人重視采購需求編制,即以采購需求與評審因素相關聯,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
(二)評審因素只能設置客觀量化指標。
《征求意見稿》對于采購需求的條款分成兩類:一類是可以客觀量化的條款,此類條款可以設為評審因素;另一類是無法客觀量化的條款,此類條款只能設置為實質性要求。這樣規定后,評審過程將完全不存在自由裁量權,由此也不會存在因評審的自由裁量權而引發的控標問題。
(三)放寬評標委員會成員來源、組成及組長要求。
相比現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87號令”)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評標委員會中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的比例要求有較大變化。如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比例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自行確定,其中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全部由采購人代表組成。并且評審專家可以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自行選擇,或者通過隨機方式抽取。另外,《征求意見稿》要求評標委員會組成中一定要有采購人代表,并且未再要求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筆者認為,87號令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相關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避免采購人代表在評標中控制評標結果。基于前文的分析,《征求意見稿》的評審過程將完全不存在自由裁量權,也就不存在以此進行控標或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情形,因此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來源、組成及組長要求不需要過于嚴格。這不僅有利于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而且有利于選擇適合的評審專家。
(四)需求是解決評審因素客觀量化的源頭。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七條,評審因素包括投標報價和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要求。可見,評審因素來源于采購需求,則其是否能客觀量化,取決于需求是否能確定客觀指標。對于不能確定客觀指標的采購項目,《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解決方案: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不能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細化方案、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批準,依法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非招標方式采購。
二、圍繞優質優價的修訂
《征求意見稿》強調評審因素及其權重的設定應當以實現“性價比最優”為目標,并將價格分權重從87號令的貨物類項目30%以上、服務類項目10%以上,統一大幅提升到50%以上,價格分權重的提升可能會導致低價低質產品中標情形增加,對此,《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兩個應對措施:
(一)新增“雙信封開標”機制。
新增的“雙信封開標”機制將有利于解決低價低質產品中標的問題。根據《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先對不包含報價的部分開標,再對技術得分達到合格分或規定名次的投標人報價部分進行開標,可見這種機制將技術得分達不到要求的低質的投標排除在外,使其無法通過低質低價策略中標。
(二)新增報價異常履約擔保。
“雙信封開標”機制可以有效防止低質,卻難以防止低價惡意競爭,對此,《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三條對異常低價增加了要求其提供額外的履約擔保的要求。此舉將能對低價惡意競爭、擾亂政府采購市場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防止投標人低價中標后出現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行為,降低采購人的采購風險,保護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采聯國際招標采購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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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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