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補償合同
【延伸閱讀】
成本補償合同
定義
成本補償合同又稱“成本加酬金合同”“CPF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之一,指的是業主向承包方支付實際施工成本,然后按照約定方式支付一定的酬金。簡單來說,就是合同最終價格由兩部分組成,即“實際建設成本+一定比例的酬金”。而且在簽訂合同時,一般只確定酬金的支付方法,而合同價格是未知的。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僅規定了合同雙方的責任、義務,還確定了利益、風險分配和激勵效果。
適用范圍與類型
在工程建設項目領域,合同一般分為3種模式:一是總價合同,要求承包商完全分攤建設風險。二是單價合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業主和承包商共同分攤建設風險。三是“成本+酬金”合同,此時業主承擔的建設風險最大。
一般情況下,“成本+酬金”合同適用于新型工程、保密工程、風險較大工程,以及需要立即執行的緊急工程,例如搶險救災。按照合同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4種類型:
一是“成本+固定費用”。根據雙方討論同意的工程規模、估計工期、技術要求、工作性質及復雜性、所涉及的風險等來考慮確定一筆固定數目的報酬金額作為管理費及利潤,對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直接成本則實報實銷。如果設計變更或增加新項目,當直接費用超過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時,固定的報酬也要增加。在工程總成本一開始估計不準、可能變化不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此合同形式,有時可分幾個階段談判給付固定報酬。這種方式雖然不能鼓勵承包商降低成本,但為了盡快得到酬金,承包商會盡力縮短工期。有時也可以在固定費用之外根據工程質量、工期和節約成本等因素,給承包商另加獎金,以鼓勵承包商積極開展工作。
二是“成本+固定比例費用”。工程成本中直接費用加一定比例的報酬費用,報酬部分的比例在簽訂合同時由雙方確定。這種方式的報酬費用總額隨成本增加而增加,不利于縮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難描述工作范圍和性質,或工期緊迫性,無法按常規編制招標文件并在招標時采用。
三是“成本+獎金”。獎金是根據報價書中的成本估算指標制定的,在合同中對這個估算指標規定一個“底點”和“頂點”,分別為工程成本估算的60%-75%和110%-135%。承包商在估算指標的頂點以下完成工程則可得到獎金,超過頂點則要對超出部分支付罰款。如果成本在底點之下,則可加大酬金值或酬金百分比。采用這種合同方式,通常會這樣規定:當實際成本超過頂點對承包商罰款時,最大罰款限額不超過原先商定的最高酬金值。在招標時,當圖紙、規范等準備不充分,不能據以確定合同價格,而僅能制定一個估算指標時可采用這種形式。
四是“最大成本+費用”。在工程成本總價合同基礎上加固定酬金費用的方式,即當設計深度達到可以報總價的深度,投標人報一個工程成本總價和一個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項管理費、風險費和利潤)。如果實際成本超過合同中規定的工程成本總價,由承包商承擔所有的額外費用,若實施過程中節約了成本,節約的部分歸業主,或者由業主與承包商分享,在合同中要確定節約分成比例。在非代理型(風險型)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這種方式。
成本補償合同的優缺點
對于承包商而言,在實際建設項目中,業主方會承擔所有建設風險,承包商不承擔風險,因此報酬降低。
對于業主方而言,缺點是承包商對于成本控制工作不重視,因此工程造價不易控制。而優勢則包括以下幾點:第一,采用分段施工的形式,改變了所有施工圖紙完成后才能開始投標、施工的情況,有利于縮短工期。第二,承包商和業主方之間的溝通更加密切,面對工程變更、突發事件,承包商能夠積極應對處理。第三,借助于承包商中的技術、人才優勢,對設計、施工進行改進和優化。第四,業主從自身需求出發,能夠深入參與施工管理工作,控制施工建設順利進行。第五,可以利用最大保證價格的形式,對施工成本進行約束,從而實現風險轉移的目標。
注:暫未搜集到成本補償合同的興起與演變歷程的相關資料,目前的資料僅是說明其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方面有較廣泛的應用。
(上述文字由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姜愛華及其學生通過資料整理撰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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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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