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拉練”練出專業化水平
政采頭條
監督檢查“拉練”練出專業化水平
——2015年以來財政部組織開展的五次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情況盤點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日前,財政部發文明確,從2021年起組織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原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不再單獨開展,這標志著財政部對代理機構的監管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據了解,自2015年起,財政部已連續組織開展了五次全國聯動代理機構監督檢查,這在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加強政府采購執法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據《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統計,五次監督檢查財政部累計開出128張“罰單”,對檢查中發現的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其中,共對53家代理機構作出責令整改處理,對39家代理機構責令整改并且對違法行為另行處罰,對33家代理機構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對3家代理機構作出警告并禁止其一年內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行政處罰。
記者對這些“罰單”進行梳理發現,逾期退還保證金、政府采購信息公告內容不完整、評審現場管理不規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將資格審查或評審階段審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購文件購買(獲取)階段進行審查、中標(成交)公告的發布日期與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日期不一致、采購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將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和評分標準不具體,這十類違法違規行為出現頻次最多,是近年來代理機構在業務中存在的十大“痼疾”。
記者還注意到,監督檢查對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有效規范代理機構的執業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以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相關問題為例,在財政部公布的2015年監督檢查結果中,代理機構因“公告”相關問題受到處理處罰的占了較大比重。這一波“罰單”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效果,從2016年的監督檢查結果看此類問題出現率大幅下降。同時,在管理制度上,財政部相繼發布了《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政府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規范(2020年版)》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加強了對政府采購信息發布行為的規定。通過監督檢查處理處罰的警示和制度規則的完善“雙管齊下”,近年來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代理機構出現此類問題的數量不斷減少,政府采購透明度切實提高。
常態化的監督管理也為代理機構不斷朝專業化邁進指明了方向。曾作為抽查對象接受過監督檢查的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晟告訴記者,他們每年都會對財政部及所在省份監督檢查結果進行分類匯總,組織全體業務人員進行學習討論,總結經驗教訓,并對公司內控制度不斷進行完善,從而提高自身專業化水平。同樣曾是抽查對象的云之龍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韋明劍也表示,他們會將財政部門通報的問題列入集團內部的負面清單,并下發到各個項目人員手中,確保在后續工作中能杜絕類似情況發生,使政府采購業務代理工作做到合法合規,代理業務更加專業化。“財政部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標志著對代理機構的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對增加政府采購市場有效供給、提升代理機構服務水平和專業化能力有里程碑意義。”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說。
此外,推進政府采購執法標準化建設是近年來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的又一大亮點。在歷次全國代理機構檢查中, 財政部始終堅持統一制定檢查方案、檢查標準和處理處罰口徑。借由這樣全國聯動監督檢查的“拉練”,地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由此掌握的執法尺度和執法能力也會反應在日常投訴等案件的處理中,拉近了各地執法水平,推動了全國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顯著提升,實現了監管的透明化、標準化。
自今年起,全國代理機構監督檢查進一步升級,增加了評價環節,財政部門將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4個一級指標以及11個二級指標,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對此,業內人士指出,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是財政部適應新的時代要求做出的新舉措,在推動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方面將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此舉對于推進代理機構業務轉型,不斷提升政府采購專業化水平將起到的積極意義也讓業內頗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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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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