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齊下”破除歧視性條款構筑的“門檻”
【聚焦代理機構監督檢查】
“三管齊下”破除歧視性條款構筑的“門檻”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歧視性條款成違規“重災區”
歧視性條款雖被明令禁止,但依舊是代理機構違規的“重災區”。在近5年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結果公告中,記者發現,對供應商設置歧視性條款是大部分代理機構違規“中槍”的原因。
“采購文件將AAA信用證書、守合同重信用證書作為評審因素,這看似沒有什么歧視性,但細究其背后的評審標準,均是與經營年限相關,對新成立的企業和中小企業無疑是一種歧視。”云之龍咨詢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韋明劍對記者說。
記者發現,這種以證書為名的“新門檻”不斷出現的同時,那些“舊門檻”也沒有消失,如,采購文件指向特定產品,采購文件將特定金額的合同業績作為評審因素等。
事實上,對于這些歧視性“門檻”,我國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都已明令禁止。比如,政府采購法第八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也列舉了“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8種情形。
“這些歧視性條款無疑沖破了法律的界限,筑起了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活動的壁壘,更不利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某業內人士說。
采購人傾向性成主因
為了解歧視性條款的成因,記者采訪了相關從業人員,他們普遍認為,采購人的傾向性是歧視性條款頻現的主要原因。
“代理機構接到政府采購項目后,采購人經常會提出要求特定供應商中標的傾向性意見,有時甚至要求必須是某個供應商中標。代理機構為了滿足采購人的要求,往往通過設置不合理的資格條件、提出不合理的采購需求、設置傾向性的評分辦法等方式進行招標。”中機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岳小川對記者說,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是一方面原因,但代理機構對采購人的遷就是歧視性條款出現的“助推器”。
有業內人士認為,出現歧視性條款與采購文件編制也有關系。韋明劍認為,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若沒有提前調查行業情況、市場情況,沒有從多角度考量項目的實際情況,僅憑主觀意見很容易設置不合理條款,從而對不同供應商形成歧視性待遇。
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補充說:“若從業人員對相關政策法規的理解僅停留在表面,對一些具有歧視性條款沒有判斷力,這也會導致歧視性條款的出現。”
破除“門檻”需要“三管齊下”
面對由歧視性條款構成的新舊“門檻”,受訪者紛紛表示,破除“門檻”應從采購人主體責任、代理機構執業意識和采購文件編制三方面著手。
岳小川認為,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人,采購人首先應明確自身的主體責任,以免出現對供應商不合理的限制條件。同時,代理機構也應強化自身遵紀守法的執業意識。
從代理機構的角度講,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晟也認為,面對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代理機構應多向采購人宣傳政策法規,告知風險點,對采購人提出的不合理條款耐心解釋,提出合適的修改意見。他還建議,代理機構內部還要加強對法律法規、有關文件、指導性案例的學習,這樣在實踐操作中,才能夠判斷出哪些是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禁止性條款。
對于采購文件編制,韋明劍說,代理機構還要嚴把采購文件編制關,仔細核查采購人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限制性條款。并且,要合理設置評審因素,避免因評審因素設置不合理,對不同供應商實行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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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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