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并運用“需求調查”
【有問有答】
如何理解并運用“需求調查”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多次提到“需求調查”的概念,這和此前業內經常提及的需求編制前的“市場調研”有何區別?其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中的“可行性研究”有何聯系與區別?實踐中,又該怎樣具體進行需求調查?
回答
“實際上,《辦法》中需求調查的概念和我們此前經常說的市場調研并無本質區別,只是采購人今后在執行中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表示。
對于可行性研究,記者在一些中央部門公布的年度預算中看到了相關概念,即針對某一項目寫明其項目背景、立項依據、實施主體、實施方案、項目可行性、實施方式等。可行性研究與市場調研、需求調查的概念之間,既有交叉,也有區別。
據新華社辦公廳政府采購處高級工程師李剛介紹,實踐中,市場調研的方式一般包括向供應商咨詢、召開專家論證會、召開采購需求調研會、參考近3年同類產品簽訂合同相關信息等。
記者了解到,普遍情況下,采購人員通過向同行業、類似單位咨詢和網絡查詢等方式了解產品的歷史采購信息,亦或根據采購人員自身業務知識等,同一定范圍內的供應商取得聯系,進而獲得有關產品的技術資料、產品價格信息,并根據預算、使用需求制定合理的采購需求。“采購人將這種方法稱為‘詢價’,也可理解為《辦法》中需求調查的‘咨詢’方式。”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瑩說。
記者還了解到,個別情況下,極少數采購人為避免與供應商接觸,在市場調研中便通過網絡查詢或向兄弟單位索要的方式了解采購的歷史信息,進而對技術指標進行簡單糅合,或完全參考某一已完成項目的采購文件制定采購需求。
“之前的市場調研是在采購人的內控制度下進行的,對采購人的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要求,但有些采購單位專業人員有限或專業知識不足,制定出來的采購需求不盡如人意。”成凱說,《辦法》針對需求調查的規定,無疑對采購人提出了更加明確和嚴格的要求。
對于需求調查的實踐方法,《辦法》規定的方式包括: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這和此前采購人采用的市場調研方式并無較大差別。且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辦法》對采購人進行市場調查的要求是一致的,即需要科學、客觀,比如調查對象要超過3個等。”李剛認為。
根據《辦法》中關于需求調查的規定,李瑩建議,辦法實施后,采購人需要做的就是“留痕”,要考慮清楚怎樣進行市場調查,使用何種方式,調查對象是誰等問題。當然,這一階段也可以引入代理機構(咨詢機構)或專家。
對于可行性研究的實踐要求,《辦法》規定,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采購項目開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辦法規定的需求調查內容(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運行維護、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后續采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可以不再重復調查;對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需求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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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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