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將監督評價結果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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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將監督評價結果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本報訊 記者耿丹丹報道 近日,湖南省財政廳啟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結束后,湖南省財政廳將把本次代理機構監督評價的結果在湖南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并作為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依據。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21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次監督評價工作按照“標準統一、省市縣聯動、結果共享”的原則,抽取代理政府采購項目較多的代理機構進行評價。值得關注的是,該省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貫穿于本次監督評價工作。
關于代理機構的抽取,湖南省根據全省代理機構注冊情況和2020年度代理機構在全省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情況,確定代理本省政府采購項目在15個以上的代理機構為監督評價對象,除財政部監督評價的5家外,共計370家。對于監督評價項目的選擇,該省則是根據代理機構執業地區情況和工程建設項目專項整治的要求確定,監督評價項目不少于5個,其中應包含一個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對單一地區執業的代理機構,監督評價項目數量由被監督評價單位采購項目所屬監管部門的省廳、市州財政部門確定,監督評價項目應盡量覆蓋縣區。多地區執業的代理機構,省廳根據代理機構跨地區的執業情況,初步確定了市州監督評價機構名單,市州財政局根據本地區工作需要,可增加代理機構評價數量。監督評價項目由各級財政部門確定,報省廳備案匯總。
本次監督評價將分為被監督評價單位材料報送、書面審查、現場監督評價、處理處罰與評價結果、匯總報告5個階段。本次監督評價時間于2021年6月開始,2021年10月結束。
《通知》要求依法依規依程序開展監督評價。在檢查內容、問題分類和處理口徑等方面嚴格按照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檢查指標體系》(另發)對照進行;行政執法文書應按照《湖南省財政廳行政執法和法制監督文書格式》(湘財法〔2014〕4號)制作,向被監督評價單位送達的檢查通知、行政處理處罰告知書、決定書等文書可以采用郵政局郵寄或被監督評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收;評價工作底稿、檢查工作底稿和檢查報告應由被監督評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確認;各級財政部門在檢查過程中,要遵守檢查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廉潔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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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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