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質疑函的當天應否計入法定答復期限內?
【一點就通】
收到質疑函的當天應否計入法定答復期限內?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質疑答復期限的計算其實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近日,某單位的工作人員就向《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提問道:“收到質疑函的當天是否應當計入法定的答復期限內?”
記者查閱《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發現,答案簡單明了。
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94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又規定,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記者結合上述兩條規定發現,收到質疑函的當天不計算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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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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