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政府采購事件延伸探討(三)—信息公開】規范公告是信息公開的關鍵一步
【海口政府采購事件延伸探討(三)—信息公開】
規范公告是信息公開的關鍵一步
本報記者 邢曉丹 王珅
公開透明是政府采購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政府采購被譽為“陽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公開透明要求政府采購的信息和行為不僅要全面公開,而且要完全透明。記者近日對各地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進行了抽樣調查,發現作為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主要途徑——信息公告目前存在著內容缺失、缺少規范性等問題。業內專家對此表示,保證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完整性和規范性,是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關鍵一步。
時間明晰是信息公開的基本
在此次抽樣調查中,記者在很多更正公告中,都找不到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在接下來的統計分析中,記者發現在所有抽樣采集的樣本中,更正公告缺少這兩項的項目,占總樣本的56%。半數多的更正公告都將此兩項忽略掉,難道是這兩項真的不重要嗎?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政府采購處)副處長王周歡告訴記者,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和首次公告日期在更正公告中是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于各個時間節點明晰地進行公告,是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時間節點是政府采購工作中備受關注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信息公告中體現得尤為突出。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表示,時間節點是很重要的,但是很多人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中要求的時間存在誤讀,而這種誤讀也會出現在一些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公告中。比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這15天應該如何算定?應該是更改后的開標日期向前推15天。”何紅鋒說,“再比如《政府采購法》第35條規定,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這其中的20天,是最低限制,而不是最高限制。就是說,比20天長是沒有關系的。很多政府采購業內人士對此理解也存在偏差,并將這種偏差體現到信息公告上面。”
要求公告的內容都重要
“招標公告、更正公告、中標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對這3個公告的內容要求有重復,是不是在更正公告或者中標公告中,就可以省略一些信息呢?因為這些信息在招標公告中都已經出現過。”在此次調查采訪過程中,某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這樣解釋他們中標公告信息不全的問題。不過政府采購專家表示,這種省略不僅會給公告帶來形式上的不規范,也會對整個政府采購項目帶來影響。
記者在此次抽樣調查結果中看到,在更正和中標公告中最經常被漏掉的一個內容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其次就是中標公告中應該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這里列舉的兩個內容,實際上在項目的招標公告中肯定都會被詳細地進行公告。很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正是因為這點,才忽視了其也是更正公告和中標公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何紅鋒說,“雖然是內容有重復,但《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是這樣規定的,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就要這樣執行。”何紅鋒給記者舉例說,如果某一項目進行的過程中,一些供應商看見了該項目的更正公告,但是由于更正公告列舉內容不全,供應商很難分辨出哪個是此更正公告的原公告,這將對供應商造成很大的不公平。“這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個現象。有人發短信給你,你沒有存他的電話號碼,他也沒在短信里說明他是誰,原因是他以為你知道他是誰。”何紅鋒說,“很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也是這樣,以為這個信息不全的公告發出去,所有的供應商都能明了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往往事與愿違。”
除了這些半被動地不對一些信息進行公告之外,還有一些信息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都不想放在公告內的。在此次抽樣調查中記者發現,很多地方的中標公告中都不包含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而這一項同樣是《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中所要求的中標公告的一個組成部分。某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跟記者解釋道:“這樣做,是因為我們這里專家太少。一共就這么幾個人,如果把名單公布出來,擔心供應商與評審專家之間出現違法違紀的行為。”對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給出了回應:“這是兩個概念上的問題。法律法規中規定要公告的內容,就必須要公告。至于評審專家數量不夠的情況,要想辦法解決,比如大規模地向社會征集專家、采用省市聯動或者周邊城市聯動共享等方式。”
不管原因為何,對于公告中缺少必要的信息這一情況,何紅鋒表示:“各種政府采購公告都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開,這是沒有選擇余地的。”
保證公告規范性是法律要求
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是政府采購公開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現方式。政府采購要做到公開透明,首先要求做到政府采購信息的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的采購預算、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告訴社會公眾政府有哪些采購需求,什么時候開始采購,如何開展采購活動。某政府采購業內專家在談起信息公告工作時,這樣告訴記者:“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既便于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也便于潛在供應商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掌握商機或全面了解政府采購活動的動態。”
根據此次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各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和中標公告時,都會存在不規范的情況。其中更正公告的不合格率最高,中標公告次之,公開招標公告的不合格率相對較低,僅有10%左右。
保證公告的規范性是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那么如何解決公告不完整、不規范的問題?王周歡表示:“法律法規中規定如何進行公告、公告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這是不用討論的,就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公告。如果公告不規范,就要對發布公告的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處罰。”
近日,通過對10個地區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進行抽樣調查,記者發現——
中標公告不規范不完整情況嚴重
本報記者 王珅 邢曉丹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對《政府采購法》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的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中標公告及采購信息更正公告做了抽樣調查。本次抽查旨在對各地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規范性和完整性進行考量。抽查結果顯示,90%的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合格,僅有10%的政府采購信息更正公告合格,此外,所有被抽查的中標公告在規范性或完整性上均有所欠缺。
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本次抽查結果的客觀性和普遍性,記者分別從東、西、南、北、中部等10個地區的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中進行了抽取,其中,中央級政府采購執行機構1家,省、市、縣級政府采購機構各3家。而本次抽查比對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 第18號,以下簡稱“財政部18號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部長令第19號,以下簡稱“財政部19號令”)。
在公開招標公告的抽查中,90%的被查公告均滿足《政府采購法》第35條規定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要求,并符合財政部19號令第10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供應商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等6項要求。僅有某縣級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未標明采購人地址和聯系方式,且未說明對投標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在采購信息更正公告的抽查中,不合格率為90%,僅某一市級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發布的公告完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雖然所有被抽查公告均明確了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但是90%的被抽查公告均存在不規范和不完整的問題。其中,34%的公告不符合財政部第18號令第27條規定的“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的要求,超過了規定的有效時間。此外,不符合財政部第19號令第13條第一款要求,即未注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占78%;不符合財政部第19號令第13條第二款,即未注明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的占56%;不符合財政部第19號令第13條第四款,即未注明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的占34%。
在本次抽查中,中標公告不規范、不完整的情況最為嚴重。根據財政部第19號令第12條中標公告應當包括的7項公告內容,公告不合格率為100%。其中,所有公告均不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二款,即未注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僅有一個公告表示“采購項目的用途、數量及簡要技術說明詳見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此外,不符合財政部第19號令第12條第一款,即未注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的占40%;不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三款,即未注明定標日期的占50%;不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四款,即未注明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的占30%;不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五款,即未注明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的占80%,且這些公告不合格的原因均為未注明供應商地址;不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六款,即未注明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的占40%,在這不合格的4個公告中,有3個屬于縣級采購項目,1個屬于市級采購項目。不過,抽樣顯示,所有公告均符合19號令第12條第六款,即注明了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更正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占比
統計/王珅 制表/李建維
樣品評標如何推廣
李冬
投標文件“說得好聽”就容易中標,此類問題該如何有效解決?目前,樣品投標已經在家具采購中被廣泛應用,那么在其他項目中是否也值得推廣呢?
僅憑投標文件評標的弊端
2010年,鎮江市政府采購中心受某單位的委托采購一批環衛車,由于本地沒有符合要求的生產廠商,所有報名供應商都是外地企業,路程遙遠,要求供應商直接將車開到評標現場所需成本太大,所以該項目當時沒有要求供應商提供任何樣品。
在評標現場,評委會認為A公司的投標文件做得最完善,所報價格也最合理,A公司順理成章地以高分成為中標單位。項目結束后,采購中心工作人員聽到B公司投標代表自言自語道:其實A公司產品所使用的車廂箱體鋼板不是特別好,而自己公司的產品所使用的鋼板比較優質,只是大家在投標文件里都說自己的鋼板好,評委們看不到實物,體現不出他們真正好鋼板的優勢。
這個事情讓筆者想到,一般情況下,此類項目采購很少要求提供樣品,而是根據投標文件來評標定標。評委們只能相信投標文件的描述。而產品質量只能等待交付驗收時來進行甄別,可這樣就需要有一個比較長的周期。有些采購人在驗收時發現了問題,供應商實際提供的產品和當初投標時所描述與承諾的并不完全一致,但因為要急著投入使用,時間不允許再等,也就只好草草了事給予驗收通過;有些還能再等的,就驗收不通過,沒收保證金,由評標時排名第2的供應商中標或者索性重新招標,但這樣又要再等上較長的一個周期才能拿到合格的產品,這些情況的發生給采購人造成了很大的被動,不免對政府采購有些怨言。
如果直接將采購成品帶到開標現場,勢必加大投標成本,特別是對于一些中小企業而言尤其如此。但是如果我們在此類采購項目中采取送小樣的做法,如送改裝車輛箱體鋼板小樣和一些零部件的樣品,效果就不一樣了。鋼板小樣可以選擇易攜帶的10cm×10cm的方形板塊。這樣,至少解決了2個問題: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該類項目投標文件做得好就容易中標的現象;二是在驗收時可以拿著供應商投標時的鋼板小樣對產品箱體材料進行比較驗收,解決了采購人反映驗收時不知道該如何下手的問題。
科學“送樣”如何實現
怎樣在更多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出現樣品的身影?樣品對于評標有著重要的作用,可現在評標時要求“送樣”的政府采購項目比例卻不是很大。筆者認為,首先要重視樣品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中的作用。雖然樣品很小也很不起眼,在現階段也不能完全杜絕那些僅靠投標文件做得好就能中標的現象發生,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也能夠更好地體現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次要勇于創新與實踐,對于常規不需要“送樣”的項目也要想想看是不是可以“送樣”呢,然后嘗試著要求“送樣”,在實踐中檢驗“送樣”對該類項目的利弊,不斷完善該類項目的評標體系。
如何科學“送樣”?“送樣”也需要講究技巧,要遵循科學合理、節約方便的原則,只有科學合理、節約方便地“送樣”,才能夠真正體現出樣品在評標過程中的重要性。比如在家具項目采購中,如果每一種貨物都要求送一個樣,那倒是可以讓評委很直觀地看到投標產品了,但估計就沒有或者說很少有供應商前來參加投標了,因為投標成本太高了。其次,還有運輸成本,數量越多相應的運輸成本也就“水漲船高”,這個時候很多供應商就會慎重考慮是否還要參與這個項目的投標了。再次,如果僅僅是隨便選取幾個無關痛癢的產品要求供應商“送樣”,樣品是來了,可評委們能通過這些樣品得到什么對評標有幫助的東西呢?如果無法從樣品中得到有關產品的質量、品質等有價值的信息,“送樣”還有什么意義?
筆者認為,科學“送樣”要做到2個方便,既要方便供應商將樣品攜帶或者運輸到開標現場,不增加更大的投標成本,又要盡量能體現產品的特征,更具代表性,方便評委對產品進行直觀的了解以便于進行更為客觀的評價。
選擇樣品的原則有如下3條:一是量大價高,指的是選擇采購數量比較多、金額比較高的產品;二是易于攜帶,就是要選擇比較容易運輸的或者易于直接帶在投標代表身邊的,只要易于運輸攜帶,那自然也就不會給供應商增加太大的投標成本。比如采購一批家具,其中有會議室用的大型會議桌,價格的確是比較高,但它并不容易運輸和攜帶,會額外增加投標成本,自然也就不是我們要求“送樣”的合適選擇了;三是同類擇一,即要對類似材質、類似做工的產品只選擇一個進行“送樣”。比如要采購一批椅子,其中有班椅、班前椅、會議椅等各種類型的椅子,很多類型的椅子材質、做工要求是一致的,那就只要選擇其中一個就可以了。
當然,實際工作中還會出現只采購一個大型設備的情況,完全不方便運輸或者說運輸成本很大,作為一個整體也沒有辦法選擇不同的產品,那這種情況就應當要求出具小樣,小樣選擇的原則基本上和樣品選取的原則相同,要選擇比較重要又易于攜帶的零部件和產品主要材料。有時為了能更直觀地考察產品材質情況,則在評標現場直接對材質小樣進行破壞性試驗,以此讓評委可以由點及面地對這個產品有一個更為充分的了解,做出對這個設備最為合理的、也最為公正的評價。(作者單位:鎮江市政府采購中心)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