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評審專家的組建“走過場”
莫讓評審專家的組建“走過場”
■ 周景超
專家評審制度是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均將評審專家組的組建工作放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維護評審工作的嚴肅性,保證采購結果的公平與公正。但實踐中,部分基層采購人未按照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組建評審專家組,而是隨意“走過場”。如某單位采購保潔服務項目,組建的評審專家全部為技術類(電子)專家,評審專家與所評審的項目專業不對口,最終導致采購結果采購人不滿意。該案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并非個例。
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組建評審專家的人數進行了明確,而未對項目需求與評審專家的專業要求做詳細的規定,采購人無從遵循。二是由于部分采購項目專業性強,一般采購人很難確定評審專家的專業分類,“一抽了事”的現象較為普遍。三是某些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但部分采購人為達到讓“意中人”中標的目的,選擇評審專家具有傾向性。
如何依據項目特點和采購需求組建評審專家呢?筆者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采購人應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等評審組織中,除采購人代表外的其他成員,均應當由采購人從同級或者上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其次,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七條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74號)第七條的規定組建評審專家。采用招標采購方式評審專家的組成人數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采購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技術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而非招標方式評審專家的組成人數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或者服務采購項目,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應當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對于技術復雜且專業性強的招標項目,通過隨機抽取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而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在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時應優先選定外單位的專家,并查詢其信用記錄以及是否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回避規定。
再其次,采購人應當按照項目特點,采購需求選擇評審專家的專業。對于通用貨物類采購項目應根據項目屬性選擇相應的技術專家,如辦公機具、電器采購等項目可選擇抽取通用設備類專家。大型設備或者復雜的貨物采購項目應增加細分領域專業技術專家的比例,如大型機械、專用醫療設備等采購項目可抽取機械、儀器、精密、電器等學科的專家。服務類采購項目應增加選擇經濟類專家的比例。如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教育、衛生、養老等服務項目應抽取涉及公共咨詢、心理咨詢、護理專業等的評審專家。涉及價格管理,環境保護項目還應當抽取價格、審計、環保領域的評審專家。而對于不是經濟、法律專業服務類的采購項目,除了技術專家外還可以根據采購需求的特點選擇經濟、法律等專業的評審專家共同組成評標委員會。工程類項目應重點抽取技術類如造價、監理、建筑、規劃等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采購項目,還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因為在談判過程中根據談判的需求的改變及時調整合同的條款,需要法律專家對合同事項進行專業把關。
最后,評審專家應有行業自覺性,發現所評審的項目與自己的專業不相符時應自行回避。采購人發現評審專家與所評審項目專業不相符的,也應當要求其回避。因評審專家回避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及專業不符合規定時,采購人應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時,采購人應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抽取或依法重新選定評審專家。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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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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