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二十九)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二十九)
8.7.1 價格合理性的理由
應進行財務評審,以證明推薦授標報價書的合理性。
一般而言,價格的合理性始終被視為是確定“物有所值”的依據。但是,如果收到的實質上合格的報價書少于三份時,價格的合理性則成為強制性根據。這是為了確保在適當的比較對象之間進行價格比較,即不符合要求的投標人(即貨物或服務質量較低,交貨時間長于固定時間等),但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在ITB的情況下,以及不符合要求是非價格影響因素或對價格影響輕微的因素所致。
除了與標書中收到的其他實質上符合要求的報價書進行比較外,還可以使用以下比較對象,以確定價格是否公平合理,即與相同或相似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與產品目錄或所列價格進行比較;與有效的長期協議價格進行比較;歷史價格,即將當前價格與近期相同或類似產品支付的價格進行比較;報價書是否與其他類似客戶的報價近似;如果報價書是定制的,則報價書的成本明細是否表明價格公平合理。
下列價格合理性規定還適用于具體采購流程:在采購藥品時,必須將仿制藥的價格與其他仿制藥進行比較,這是因為雖然仿制藥的價格低于原創藥(原專利藥)的價格,但這本身不足以證明成本的合理性。當與多個供應商建立長期協議時(見第11.4.2條),必須對每個中標人進行價格合理性評估。
如果在價格(成本)分析之后,評標小組認為價格不公平、不合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應再尋求競標者,或與供應商商議,以期降低價格。
8.8 評標的其他方面
8.8.1 偏差
8.8.1.1 重大偏差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必須保持公平性和透明性,并確保只有且無論何時與相關要求存在重大偏離時,必須對報價書進行拒收。在某些情況下,實質上符合要求的報價書可能包含非重大偏差,這將導致其不符合要求。然而,為了達到“物有所值”的要求,重要的是不要僅因為存在非重大(即微小)偏差,就輕易取消報價書的資格。
重大偏差是指:將以任何實質性方式影響到合同中規定的貨物及相關服務的范圍、質量或性能;由于與招標文件、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權利或投標人在合同項下的義務相抵觸,從而將以任何實質性方式發生限制;一經修正后,將對提交實質性響應標書書的其他投標人的競爭性地位帶來不公平的影響。
為此,評標小組主席和負責相關采購工作的采購官員必須清楚地了解何為重大偏差。在對報價書進行評估的過程中,在確定偏差是否重大時,必須采用一致性標準。評標報告必須確定在評標過程的各個步驟中發現的任何偏差。
8.8.1.2 標書中的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行為
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僅為形式上的問題,而非實質問題。它還涉及標書中的部分非實質性缺陷,或某一標書與具體的要求存在偏差,且可在不損害其他投標人的情況下予以更正或放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與所獲得的貨物、服務或工程的總成本或范圍相比,對價格、質量或交付的影響可以忽略不計,則缺陷或偏差則視為非重要的。評標小組應放棄或給予投標人機會糾正因標書中的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而產生的任何缺陷,以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有利者為準。
輕微不合規或不規范的示例包括投標人未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份數退還已簽署標書;提供有關其雇員人數的必要信息;簽署其投標表格,但僅根據第8.5條“初步篩選”的規定;確認收到對投標邀請書的修訂版本,但前提是:收到的標書清楚地表明投標人收到了修訂版本,例如修訂版本在邀請函中增加了另一個項目,而投標人就該項目提交了標書:修訂僅涉及形式方面的修訂,或對項目投標的價格、數量、質量或交付沒有影響,或影響可以忽略不計。
8.8.1.3 明顯的筆誤
開標后,評標小組應對所有標書進行錯誤審查。采購官員可在授標前糾正任何明顯的筆誤,前提是他們首先向投標人對相關標書進行核實。明顯錯誤的筆誤包括:總價明顯錯誤:當總價出現錯誤時,則以單價為準;大寫金額與小寫金額如果存在明顯差異的,則以大寫金額為準;小數點明顯錯位;明顯不正確的折扣(例如1%,10天:2%,20天:5%,30天); 離岸價格目的地和離岸價格起始地明顯顛倒;單位名稱明顯錯誤;表述投標有效期時出錯。
如果評標小組認為有存在錯誤,并且如果投標人正式且真誠地確認發生錯誤,則在最終評標和授標之前,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標書更正時,應將投標人的確認附在標書正本上,將證明的副本附在標書副本上。不得在標書表面進行更正,但必須反映在授標文件中。
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提交的標書的更正應通過在電子招標文件中包括標書、驗證請求和投標人的驗證實現。如上所述,更正必須反映在授標文件中。
8.8.1.4 明顯價格錯誤
聯合國項目事務署不對投標人的價格錯誤負責。但是,如果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認為存在錯誤時,應核實價格(例如某一具體條目的價格過高或過低)。然后,應告知供應商,禁止修改原價,否則將導致報價書被拒絕。如果供應商確認原始價格正確,則可以進行評標。如果供應商承認價格不正確,則必須拒收報價書,以遵守公平和平等對待所有供應商的原則。
與供應商的溝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并存檔備查,以便于審核。
8.8.1.5 過低報價的標書/建議書
過低報價的標書(建議書)是指相對于范圍、方法、技術解決方案和要求,標書(建議書)的價格過低,以此引起評標小組對投標人是否能夠成功履行合同能力的關注。
如果發現報價過低的標書(建議書),采購官員應要求投標人進行書面澄清,包括對其標書(建議書)的價格與范圍、擬議方法、時間表以及風險和責任分配相關的詳細價格析。
在對投標人提供的信息和詳細價格分析進行評估后,評標小組可以:接受標書(建議書);在適當的情況下,如果中標人發生違約,要求由投標人自費將履約保函的金額增加到 足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免受經濟損失的水平;或拒絕標書(建議書)。
8.8.1.6 缺失文件
投標人只能在評標階段提交已經提供的此等文件的歷史版本或原始版本,但必須在標書接收截止日期前以原始形式提供的文件(例如投標保函)除外,并且必須按照第8.8.2條“供應商澄清”的要求進行。
8.8.2 供應商的澄清
報價書應根據報價書中提供的信息進行評標。但是,在提交報價書后并經初步審查后,有時需要投標人對報價書進行澄清,以便進行適當的評標過程。此類澄清的目的是澄清報價書的任何方面,而不是添加或刪除報價書的任何方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報價書的任何部分。
根據ITB(單信封體系)或征求建議書的技術標和(或)財務標中是否規定了澄清的必要性,澄清可在提交審查和評標過程的各個階段進行。只有評標小組內的采購官員才有權在評估期間向投標人尋求澄清。
本條中的澄清是指與投標人進行溝通,其唯一目的是消除提交文件中的輕微不合規、不規范或明顯筆誤。在澄清過程中,不得向投標人透露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報價書信息。在收到和開啟報價書后向供應商尋求澄清不應被誤認為是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對報價的修改(見第7.2.1條“投標文件的修改”)。
在公開開標時,同一人士可能代表多家公司。在評標過程中向投標人發出詢價時,不得抄送已代表投標人參加開標的人員,因為投標人代表可能將詢價轉給競爭對手。詢價必須只發送給投標人,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可以通知代表,詢價已發送給其所代表的投標人,以便直接跟進。但是,詢價內容不得告知投標人代表。當要求投標人提交澄清或缺失的歷史信息或文件時,必須指定合理的截止日期。一旦截止日期過去而沒有得到滿意答復的,評標小組必須拒絕標書。與供應商的所有通信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電子郵件),且必須構成采購記錄的一部分。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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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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