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數”不能作為營商環境考核指標
【來自實踐】
公開招標“數”不能作為營商環境考核指標
■ 程曉述
日前,某地在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將年度政府采購項目中公開招標項目數量占比作為評分依據之一。凡占比在20%以下的,都要予以扣分,經考核評價,最終得分排在后5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人。筆者認為,此舉值得商榷。
誠然,公開招標作為政府采購最主要的一種方式,可以獲得更多投標者的報價,擴大供應商來源,有利于公開公平競爭,確保物有所值目標的實現。但公開招標也同樣具有缺點,如采購費用較高、手續繁瑣、耗時較長等。
正是考慮到這些實際情況,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給采購人更大的自主權,財政部此前出臺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該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之一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采購貨物的,還可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按照這一規定,符合要求的項目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這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
而按照開篇提到的某地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問題則隨之而來。該地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總計200個,其中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項目及工程項目有168個。換言之,該地區當年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只有32個,按照前文所述的某地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公開招標項目數量占地區政府采購項目數量比重為16%,低于20%的評價基準要求,導致被扣分,這無疑是不公平的。如果按照此評價體系,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很可能是“扣分大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事實上,《實施條例》已經說得很明確了,政府采購工程也有多樣的采購方式選擇。
綜上,筆者認為,這種“公開招標項目占比越高,得分就越高,反之則越低”的營商環境評價,是在以項目規模大小論成敗,隨之可能帶來的問題就是,監管部門要求采購人“限額以下的項目也要盡量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無奈之舉。這顯然是對政府采購政策的一種錯誤解讀,也是對《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一種無視和排斥。其實,相關部門真正要關注的不應當是公開招標項目的占比,而是要關注應公開招標卻沒有公開招標的項目數量,這才是問題的關鍵。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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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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