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函遞交人不是法人代表,這樣的質疑函能拒收嗎?
【有問有答】
質疑函遞交人不是法人代表,這樣的質疑函能拒收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對于政府采購從業人員來講,現場核實投標人、評審專家等人員身份的情景并不是什么稀罕事。近日,就有讀者來電問詢:“投標人向代理機構提交質疑函,上面蓋有單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簽章,但遞交質疑函的人既不是法人代表,也沒有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該人員身份無從核實。請問這種質疑函能否接收?為什么?”
回答
“當然要接收,不需要核實質疑函遞交人的身份。”采訪中,受訪專家一致這樣回答。
“換個角度想,如果質疑函是郵寄過來的,代理機構不是照樣需要簽收?和誰郵寄的沒有關系。”深圳國際政府采購中心課題組人員汪泳表示,只要質疑函符合要件形式,代理機構就應當簽收。
對此,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給出了進一步解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的質疑函簽章要求,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問題描述的情形顯示,質疑函已經有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簽章了,符合94號令的相關規定,因此,不需要再確認質疑函遞交人員的身份。”趙路說。
“質疑函只要符合94號令相關規定就應當接收。如果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遞交人身份有疑問,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核實,但不應當拒收質疑函。”政府采購專家吳小明說。
吳小明建議,面對問題中的情形,可以對質疑函遞交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登記,記錄其姓名、聯系方式、送達時間等。這樣做,一是可以確定時間,以核算質疑是否還在有效期內。二是如果需要補充材料可以及時聯系。三是便于同質疑相關當事人核實。
采訪中,記者發現,其實這一問題還可以反向思考,即質疑函拒收的情形有哪些?如果不符合拒收的規定,代理機構就應當接收。
為此,記者在進行有關查詢和采訪后發現,質疑函拒收情形有以下兩種:其一,根據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因此,對于超期質疑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權拒收。其二,根據94號令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因此,如果采購文件明確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而供應商未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也有權拒收。
換言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法人或者其授權人代表來遞送質疑函。
延伸閱讀
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質疑函拒收的情形,但招標領域則有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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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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