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三)
聯合國《采購指南》6.1修訂版(三十三)
9采購流程審查
所有采購活動在授標前都要經過審查程序,即根據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財務條例和細則,由授權人員授權設立的承諾(詳情見第10章“授標”)。
審查過程應確保獲得資金承付的適當授權;確保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及其客戶的最大利益;采購活動按照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財務條例和細則、相關政策和程序進行,并符合公認的領先商業慣例。
關于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詳細程序包括在“OI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投標文件和審查”政策和“OI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成員和職責”詳見下文第9.1條至9.6條。
9.1采購評審的組織
在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進行采購審查的方式包括:(a)直接由采購主管機構審查,或(b)在PA授標之前由采購審查員審查(見第2.5條“采購主管機構”);(c)由合同和財產委員會(CPC)審查,但須符合審查范圍(見第9.4條“合同和財產委員會審查范圍”)。
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HQCPC)是根據財務細則117.01(c)設立的,并就下列事項向行政首席采購官提出書面意見:采購活動;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廠房和設備有關的損失、損壞或其他不符之處;注銷;建立公司住房設施;與聘用獨立承包商(ICA)相關的活動。此外,還成立了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LCPC),向區域總監提供書面建議。
(除采購審查員事先進行的預先審批外),應向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提交的投標文件還要求清算機構進行以下審批。
提交給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投標文件:提交單位的負責人(通常為OH/OC負責人、PC 經理、集群經理);提交的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的投標文件:SU所屬區域的區域總監(或其指定人員),或如果是總部單位提交的投標文件,由相關總部總監(或其指定人員)負責。
9.2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成員組成
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由行政首席采購官委任。現任主席和成員詳見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內聯網站。有關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成員和職責的詳細信息,請參閱“OI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成員和職責”。
9.3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及時間表
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和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通常每周召開兩次會議,審查提交的案例。有關時間表的詳細信息,請參閱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內聯網站。
9.4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審查范圍
根據“OI 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投標文件和審查”政策,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應就以下采購活動向行政首席采購官(ECPO)提供書面建議:
i.擬議的合同,包括按資金來源方預先選定的合同,涉及就某一特定項目或目的的單一請求而向供應商授標,或就同一特定項目或目的提出一系列請求,在過去12個月內,其總價值大于或等于下文第9.4.1條所述的門限值;
ii.因使用正式招標方法的例外情況而產生的擬定合同和合同修訂,其價值大于或等于下文第9.4.1條所述的閾值。如果發生修訂,僅應考慮附加貨物或服務或工程的價值以確定第9.4.1 條所述的閾值;
iii.可能合理導致產生一系列相關合同的擬定合同(無論價值如何),其總額可能大于或 等于下文第 9.4.1 條所述的門限值,包括其他不確定數量合同;
iv.根據下文第9.4.1條規定的金額,修訂和例外情況應單獨合并為正式授標;
v.如果在過去12個月內,行政首席采購官在收到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的書面通知后授標,并且為同一項目或目的向供應商發出合同,則在計算總金額時,必須排除行政首席采購官批準的合同授予金額和所有先前授予的金額;即行政首席采購官在收到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的書面通知后做出的最新授標,將“把總數重置為零”;
vi.對于同一招標活動中需要委員會審查的多個申請授標,最高值推薦承包商將確定此等授標的審查機構。由最高價值承包商確定的適當合同和財產委員會將審查每個推薦承包商的授標情況,而不考慮個別門限值;
vii.長期協議(LTA)均應遵循競爭流程,無論其價值如何;但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使用下列例外理由:1.財務條例和細則118.05(a)(ii),需求沒有競爭性市場等。2.財務條例和細則118.05(a)(iii),對于相同的采購活動已經事前進行了確定,或者需要在最近的采購活動之后對要求進行標準化。3.財務條例和細則118.05(a)(iv):擬定合同是根據財務細則 118.02(c)與聯合國系統其他組織合作的成果或根據細則118.02(d)與政府和聯合國系統機構之外的組織合作的成果。4.如需使用財務條例和細則118.02中規定的任何其他例外理由,應需要得到總法律顧問無異議的反饋;
viii.要求將行政首席采購官授標的任何長期協議項下收取的價格提高10%以上,其中規定了年度價格調整;
ix.審查回溯和追溯情況,總值大于或等于下文第9.4.1條所述的門限值,以便就不符合 既定審查和授標程序的行動的批準向行政首席采購官提供咨詢意見。
x.與采購有關的此等其他事項,包括政策問題,由執行董事或行政首席采購官提交給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當下列條件適用時,無需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總部審查(無論合同金額如何):
a.資金來源方為聯合國系統或國際金融機構;
b.項目協議具體規定了有權通知聯合國項目事務署資金來源方不反對簽發合同的官員;
c.資金來源方的授權代表已依照資金來源方的內部流程,審查了聯合國項目事務署開展的評標流程并批準了授標;
d.書面規定了資金來源方的授權代表、該代表不反對聯合國項目事務署簽發合同,且此等簽發符合項目協議的規定;
e.采購組組長在項目聘用階段進行了事先批準;
f.資金來源方為國際金融機構時,如果放棄合同和財產委員會審查,須以客戶的信函為準,說明根據客戶的程序要求,國際金融機構本身沒有異議就足以有權授予合同,則聯合國項目事務署合同和財產委員會的單獨審查將視為多余流程,可以省略。在此類情況下,合同只能由采購組組長指定的具有所需授權級別的個人簽署。
根據行政首席采購官關于各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決定以及行政首席采購官向各區域總監(RD)發布的關于授權(DOA)條款,各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應就采購活動,對所有和任何下列事宜向相關區域總監提供書面建議:
a.在該區域內的采購活動不超過行政首席采購官規定的限度(見下文第9.4.1條),并須遵守行政首席采購官在批準對特定項目使用緊急采購程序時發出的任何特別指示;
b.在OI“地方合同和財產委員會成員和職責”中說明的情況下就另一區域提交的投標文件。
(未完待續,本文由財政部國庫司翻譯整理)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