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布政采負面清單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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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布政采負面清單征求意見稿
本報訊 記者楊文君報道 近日,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發布《平潭綜合實驗區政府采購負面清單(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針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三類主體,提出了77項禁止行為,并分別列出了具體表現形式和法律依據。
在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層面,《征求意見稿》針對采購需求、編制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組織形式、采購方式、代理委托協議、采購文件編制、采購過程組織、質疑答復及配合投訴、合同簽訂及履約驗收、資金支付、信息公告、檔案管理、采購紀律與廉潔13個方面,設置了59項禁止性行為,在負面清單中占比近80%。另外,針對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征求意見稿》分別設置了8項和10項禁止性行為。
記者發現,在《征求意見稿》中涉及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具體禁止性行為有近10項。如,其中第五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是,采購需求未落實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要求、未體現公共數據開放有關要求、未落實國家支持云計算的政策要求、未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的要求等。另外,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對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相關信息系統查詢的信息,要求供應商提供。如在采購文件中規定“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點前分別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并打印相應的信用記錄,投標人提供的查詢結果應為其通過上述網站獲取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原始頁面的打印件(或截圖)。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第七章規定提供。”對于供應商能夠在線提供的材料,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供紙質材料。
此外,《征求意見稿》提出說明,當負面清單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為準;負面清單所列禁止行為及表現形式未涵蓋全部禁止性情形,未列入負面清單的內容,依然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有特殊規定的或經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關批準的依其規定;禁止行為表現形式僅供參考,具體違法行為以各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查明事實依據和現行法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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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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