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集中采購機構改革之路
【探討與爭鳴】
淺談集中采購機構改革之路
■ 王念
“采購中心作為本輪改革試點將被取消。”這一非正式消息調動了日常只顧悶頭編制采購文件,開評標,交收檔案等工作人員的神經。大家紛紛強烈發聲:“上一輪改革剛過去幾年,采購中心從財政局剝離出來沒過多久,新一輪改革又來?上級采購中心都沒被取消,況且國家已經下文,明確要保留集中采購機構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最終,采購中心領導迅速出面說明這一消息是空穴來風,就這樣,一場風波來也匆匆,去也匆匆。
風波雖結束,但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時代浪潮中,集中采購機構究竟路在何方?未來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工作中應當扮演何種角色?我國究竟需要什么樣的集中采購機構?這一系列問題都值得身處采購中心的每一位工作人員思考。
目前大部分集中采購機構的現狀
首先,集中采購機構在擔負政府交辦的采購工作中“業績表現”不突出。與社會代理機構相比,集中采購機構時常被“吐槽”采購效率不高、服務體驗不好。此外,社會代理機構憑借其靈活的機制更受采購人歡迎。
其次,集中采購機構人員在新的組織機構中身份尷尬。一部分集中采購機構并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后,原集中采購機構的人員,或以全額事業單位身份,或以參公身份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大部分工作人員來自自收自支單位,且原單位已取消了法人地位。集中采購機構保留了法人地位和身份,成了新組織機構中的“另類”。這一現象也成為新的組織機構進行工作人員部署時的難點工作。另外,集中采購機構的非盈利事業單位屬性,不同于自收自支單位“干的越多、收入越多”,這也使得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人員處境較為“尷尬”。
繼管采分離、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等重大改革之后,集采機構再一次被推到了改革的前沿。筆者認為,與其在安于現狀中被改革的浪潮淘汰,不如坦然地面對改革。
《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已為集中采購機構的改革方向指明方向
改革,既要有刀刃向內的決心又要有敢做敢為的勇氣。
首先,敢于擔當,做好政府采購執行方面的研發工作。包括采購需求標準的確定、采購文件范本的制作、采購合同范本的制作、采購業務內控機制的建立等。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筆者認為,集中采購機構要積極向財政部門、主管預算部門申請更多具有標準統一特征的項目,通過批量集中采購方式落實。此外,集中采購項目要簽訂一對多的委托代理協議。這樣,以規模優勢體現集中采購的長處,通過集中采購機構購買的產品,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這些在集中采購機構最近幾年對計算機、空調等產品的集中采購項目中均能得到佐證。
其次,勇于競爭,加強從業人員基本技能訓練。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集采機構需要建立集中采購機構競爭機制。這一競爭機制既包含集中采購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包括集中采購機構與社會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競爭機制的形成需要有效的激勵機制。集中代理采購機構之間的競爭包含采購次數、金額和信息發布以及采購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等。建議激勵機制通過參照公務員年終考核獎或事業單位年終績效獎實現;集中代理機構與社會代理機構之間的競爭,通過代理分散采購項目業務量和代理費用收取(或為供應商減稅降費額度)取得競爭優勢,激勵機制參照社會代理機構模式。只要建立集中采購競爭機制,就會出現人之間的競爭,加強從業人員基本技能訓練就成為了唯一選項。
最后,應明確集中采購機構的管理體制。要確定集中采購機構是融入還是脫離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問題非常重要。集中采購機構是參公或全額事業單位編制,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無法定收費權。但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目前大部分由集中采購和具有收費權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土地拍賣等單位組成,這就給集中采購機構代理帶來機會,可以借用具有收費權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身份代理分散采購,為新組織貢獻集體成效。如因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的特別責任,在收費權上無法突破,則在為供應商減稅降費額度方面做出亮點。或者,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脫離,真正實現與行政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條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可是作為一個“非營利事業單位法人”在當前的行政管理體制情況下,是不可能沒有主管部門的,能依法成立并與行政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的唯一選擇就是直接隸屬于一級政府,由政府主管或成立政府采購委員會接受政府采購委員會的領導。
綜上,集中采購機構在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中應以問題為導向,建立競爭機制,提升工作人員的業務專業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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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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