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企業能參與政府采購嗎
【有問有答】
新成立的企業能參與政府采購嗎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這樣一則詢問:對于當月或剛剛新成立的企業,其尚未擁有繳納社保和稅收的記錄,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其承諾自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對此,是否應該認定該家企業具有參加政府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
回答
“對于新成立的企業,可以認定其具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某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回答道,這也是多數采訪對象給出的答案。
對于這一肯定性答案,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解釋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應當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對于新成立的企業,只要完成了稅務登記和社會保障登記,就納入了稅務機關和社保部門的管理。即便實際未到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的時間,只要沒有拖欠記錄,也應視為“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這一問題也可以從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回答。”北京達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蔡錕表示,即便是新成立的公司,也具有公平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因此,即便其并未擁有繳納社保和稅收的記錄,也應當認為其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否則事實上就構成以成立時間不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給予歧視待遇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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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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