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如何用好政府采購回避制度
【業內聲音】
淺談如何用好政府采購回避制度
■ 周景超
政府采購涉及多方利益,為了保證政府采購交易過程和交易結果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通過建立政府采購回避制度在促進采購結果公平公正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實踐中,部分采購人對供應商提出的回避申請,抱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此類現象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良好形象,不容小覷。
之所以出現采購人忽視供應商提出的回避申請,主要有三點原因。第一,現行政府采購回避制度將自行回避放在了突出的位置,采購人對政府采購回避制度“潛移默化”的認為,回避就是“利害關系人”自覺回避的層面。第二,政府采購涉及面廣,參與的供應商眾多,加之信息不對稱,非本地供應商對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更是難覓蹤跡,供應商主動提出回避申請的情況極少。即使提出回避申請由于被申請回避人員分布廣泛,采購人在短時間內很難對回避申請事項的真偽進行甄別,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消極對待。第三,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供應商在何時何地可提出回避申請沒有統一標準,而對于采購人答復回避申請的場合和期限也沒有詳細的規定。
對于如何用好政府采購回避制度,筆者結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工作實踐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采購人有義務按照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以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甄別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是否與供應商存在具體情形的“利害關系”,并主動告知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自行回避的前提條件。第二,開標前,采購人應詢問采購相關人員人員是否屬于應當回避的范疇。開標截止后,應實時公布采購相關人員非個人隱私的基本信息,供應商認為采購相關人員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可當場詢問并提出回避申請。同時,在評標活動前,采購人也應當告知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應當回避的情形并由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作出書面承諾。若出現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確需回避的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的,采購人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進行評審。第三,采購人在收到供應商提交的回避申請時應當及時詢問并答復。開標現場供應商提出的回避申請應在現場規定的時間內通過面談等口頭方式答復。中標、成交結果公布后供應商提交的回避申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采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答復。特別是通用采購項目出現的回避申請應快速處理答復,因為通用項目貨源充足,供貨期限短,供應商提出的回避申請事項若未能及時處理,中標供應商拿到中標通知書后即可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完成交貨任務。事后隨經查證情況屬實,原中標結果依法認定為無效,此時“亡羊補牢”為時已晚。而對于特殊采購項目以及回避申請內容比較復雜的,采購人也應及時安排時間調查取證,盡早答復。第四,采購人要積極鼓勵供應商提出回避申請,在采購文件編制“供應商須知部分”中增列政府采購回避的情形和提出回避申請的格式、時間等要求以及答復的期限條款。還應正確引導采購相關人員自行回避的自覺性,采購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同時,依法加大強制回避的力度。供應商認為采購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采購人在核實后,情況屬實的,要求其必須回避,拒不回避的。采購人應對上述情況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可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依法追究其責任。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峽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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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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