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共享春滿園
開放共享春滿園
——業內人士談對《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的理解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一枝獨放不是春,開放共享春滿園。在今年的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上,各國企業齊聚一堂,很好地詮釋了中國張開雙臂,擁抱世界的決心。
事實上,中國的政府采購也一直踐行著對外開放的理念,就在前不久,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釋放了中國努力構建開放共享的采購市場信號。《通知》甫一出臺,便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也引發了更深的思考。
何為內外資企業
提到內外資企業時,很多從業人員都表示知道、理解,但問及確切的定義或具體的含義時,他們的表述則顯得有些含糊。
其實,內外資企業是一個較為口頭化的表達。記者了解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的有關規定,“外資企業”是有明確概念的,即外商投資企業。經查閱其他法律法規和資料,內資企業卻沒有明確的定義。
外商投資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
按照這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法律顧問張雷鋒認為,內資企業是指股東全部為境內主體的企業,外資企業是指股東全部或者部分為境外主體的企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是國內企業。
但在2020年之前,我國將有著外商投資成分的企業劃分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并分別設定了不同的法律進行規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9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三部法律同時廢止。
“我們現在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外資企業。”北京匯誠金橋國際招標咨詢有限公司法務部經理韓駿說。
“現在,我國要高水平對外開放,并對外資企業提出了一些新政策。可以說,我國在對外開放方面是非常有誠意的。”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秦志龍表示。
記者翻閱外商投資法,確實看到了有關規定。比如,在投資保護方面,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但特殊情況除外。在處理綜合所得方面,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另外,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今年進博會上提出的一系列推動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新舉措,如,進一步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有序擴大電信、醫療等服務業領域開放;修訂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引導更多外資投向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領域,投向中國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出臺自由貿易試驗區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等。
而此次財政部出臺的《通知》也強調,要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
理解與規定的沖突
“我們從來沒有出現過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的情況。”采訪中,很多地方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都這樣說道。
既然實踐中不存在這樣的情況,財政部為什么還要發布這樣一則《通知》?采訪時,受訪者向記者表達了各種猜測,其中反映最多的一點是:從業人員的理解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本國產品,這是國際通行的規則。”秦志龍告訴記者。
但實踐中,很多采購人對政府采購法第十條的規定理解偏了。他們認為,既然是采購本國的產品,那么,進口產品不能買,外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也不能買。
我國一些消費者有著崇洋媚外的心理,喜歡買貴的、買好的,仿佛只有漂洋過海來的進口產品才符合他們的口味。但政府采購市場中的一些“消費者”可能恰恰相反,采購人害怕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過度解讀其中的內容,采購時想著事事都不要和“老外”沾邊。
“這么理解肯定是錯了。”中貿國際工程招標(北京)有限公司負責人成凱介紹說,在政府采購領域,進口產品是指我國境外生產的產品,那么外資企業在我國本土生產的產品不在“進口產品”之列,屬于本國產品。
對此,張雷鋒強調,外資企業也屬于中國境內企業,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和內資企業法律地位平等,內外資企業在政府采購領域的法律地位并無不同。
“國外投資進入國內,成立外資企業,其對我國的就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發展都做出了貢獻,我們不能反過頭來,禁止或限制外資企業參與我國的政府采購。”成凱強調。
此外,業界認為《通知》發布的意圖還有: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吸引外商投資;為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要求,促進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等。
“現實中,可能存在有些項目未完全對內外資企業平等對待的情形,所以財政部才會發布通知進行強調。《通知》的出臺,將切實保障內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領域的公平競爭。”韓駿表示。
盡管有關《通知》出臺的原因存在各種猜想,但受訪對象一致認同的是,《通知》內容彰顯了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開放是未來的標識
在國內,優化營商環境已成為各地打造開放式政府采購市場的前沿陣地,舉措更是“看得見、摸得著”。有的地方聚焦電子化,在“互聯網+政府采購”上著力,致力于建設全流程政府采購電子化,電子賣場、線上開標、數字監管等都是生動的實踐成果;有的地方打通資金鏈,降低交易成本、加快支付進度、開發政府采購金融產品,這些已釋放出“真金白銀”的政策紅利;有的地方落實信息公開要求,推進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有的地方開展專項清理,清理各類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制定政府采購負面清單。
目前,各省正在按照《通知》要求,清理各種不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的做法,并將于11月底進行報送。
“不過,我們向來是按照法定要求,沒有出現過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的做法。”這是北京、上海等多地財政部門的回答。
對于國際合作層面,近年來,我國正積極進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采購協定》(GPA)談判,我國政府與多方就政府采購合作和納入貿易領域等問題展開相關工作。
開放共享是一個“大詞匯”,需要通過實踐中的點點滴滴去闡釋。天津某大學教授認為,加入GPA是公共采購市場開放的重要一環,一方面,我國供應商能加入世界公共采購市場;另一方面,外國供應商能參與我國公共采購市場的競爭,這是雙向的開放。
“優化營商環境與我國加入GPA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營商環境好了,外國供應商才會相信我國的采購市場是公平的,才會參與我國采購市場的競爭。”該名教授補充道。
另外,有聲音認為,為進一步同國際接軌,不僅政府要努力,中國的企業也要苦練內功,提升技術水平,隨時準備參與到更大范圍的共享市場。
“未來,為努力加入GPA,我國的法律要做適當的調整,同時,中國的企業要增強市場競爭力。”某地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建議。
數里有話
從數字里看開放的中國
11月10日,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以下簡稱“進博會”)落下帷幕。據官方透露,按1年計,本屆進博會意向成交金額707.2億美元。另外,在本屆進博會中,企業商業展共有來自127個國家和地區的2900多家企業參展,展覽面積達到36.6萬平方米,再創歷史新高。企業展期間,展示新產品、新技術、新服務422項。截至10日12時,進博會累計入場超過48萬人次。
同進博會無縫銜接的“雙十一”依舊火爆,跨境電商等新業態嶄露頭角。據海關總署統計,2021年前三季度,我國跨境電商進出口同比增長20.1%。
這些數字無疑彰顯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成就。將鏡頭聚焦到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該領域近年來在這方面也做出了諸多努力,業內人士有目共睹,《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落實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有關政策的通知》便是其中一項。相信,未來的中國政府采購市場會更加開放和包容。
(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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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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