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的政采項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探索與爭鳴】
由大數據分析得出——
串通投標的政采項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 汪泳
在政府采購大數據防治課題研究中發現,串通投標行為有其特征。通過大數據對其進行再分析,并開展“串通場景還原”“串通特征畫像”后進一步發現,串通投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具有典型的“90、60、60”特征。
“90、60、60”特征是指,在政府采購項目中,參與串通投標并在評審結果中排名第一名的企業,成績在90分左右,剩余兩家或三家參與陪標的企業評審結果通常在60分左右。相應的“90、70、70”“90、50、50”“90、40、40”“80、60、60”“90、60、60、60”等均視為 “90、60、60”特征的演變。而政府采購項目中具有“90、50、50”“90、40、40”等特征的企業,評審結果排名第一和第二的企業,得分差距超過30分的,被視為具有顯著的串通投標特征。
之所以會出現“90、60、60”特征,與串標、圍標、陪標的行為不無關系。
首先,串標是為了做到“兩高一低”。即技術得分視控標程度的不同,盡可能提高。價格得分視控標程度的不同,盡可能接近最高。外部投標企業資格入圍的數量和其技術得分是按照控標程度,盡可能降低。這樣做,一是保證謀取中標的企業其資格條款和技術參數條款得分盡可能接近滿分,并盡可能排斥外部投標企業。二是保證謀取中標的企業賺取更多的利潤,投標報價盡可能接近預算價。三是為了避免流標,并控制價格區間,控制一定數量的圍標公司。
其次,圍標是為做到“多陪”,確定某一家企業謀取中標和多家供應商陪標。圍標的項目出現以下特征:一是謀取中標的企業技術得分盡可能接近滿分,投標報價盡可能接近預算價。二是多家陪標企業的資格條件必須符合投標要求,但技術得分明顯較低,無中標可能,同時,投標報價盡可能接近預算價。
最后,陪標是為確保項目“內定”,主動湊滿3家企業避免流標。根據大數據分析,有些企業每年參與上千次甚至上萬次投標,但從無中標。如果不是出于串通投標的目的,正常企業絕對不會花費上萬元人力、物力成本來投一個絕不可能中標的項目。
課題研究中,曾隨機抽取某省20個政府采購項目,如圖所示。其中,下劃線標注的項目,評審結果排名第一名與第二名、第三名的得分差距高達30分以上,具有顯著的“90、60、60”串通投標特征。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這些企業得分較低,是由于其完全不具備技術商務資質或者不提供技術商務資質所致。因此,串通投標的概率接近100%。這樣的串標行為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并進行嚴厲懲處。
關于串通投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三條明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款對串通投標罪并沒有明文規定追訴標準,只要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7年聯合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該文件在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對15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中有關立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串通投標案等9種案件,根據司法實踐的需要,對應予追訴的情形作了增加或者調整。即串通投標案中,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下的串通投標行為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串通投標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應以串通投標罪追訴。
(作者單位:深圳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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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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