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堅:投標人業績造假采購人如何依法維權
投標人業績造假采購人如何依法維權
楊志堅 廣東省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問:我們最近有一個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對供應商的業績有相關要求,并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但是我本人對該項目領域非常熟悉,因此發現一些購買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業績要求。于是要求采購中心通知投標人在開標當天須帶業績證明材料原件,結果好幾家供應商都沒來,最終因投標人不足3家而廢標。請問作為采購人,發現供應商有可能提交虛假材料時該怎么辦?該如何依法維權?我們怎么證明他的材料是虛假的?采購人有沒有調查權?招標文件要求提供復印件,采購人能否提出核對原件的要求?
答:業績是最容易作假或虛構的,而認定虛假卻是艱難的。因為一般情況是與第三人合作簽假合同,即有原件,但沒有履行,驗收證明等也是假的,但有第三人的配合,使調查認定存在一定難度。這位采購人遇到的問題其實不是個案。
采購人有權要求投標人提供原件等材料?!墩少彿ā返?3條規定,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因此,采購人可以要求在招標文件中寫明如“對于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與投標有關的任何其他數據或信息,并隨時提供原件以供核查”等內容,明確采購人的調查權及投標人必須提供材料及信息的義務。假如招標文件沒有說明一定要核查原件,但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認為需要并要求提交原件來核查業績,是合法的,因為法律賦予了采購人資格審查權。
采購人可以提醒評委會核查原件。在開、評標過程中,如果代理機構、采購人或評審專家對某投標人的業績有疑問,可以提醒評委會,由評委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決定是否需要核查原件。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寫明要求投標人準備原件以備查的,建議應繼續進行評審。因為業績的核查涉及合同、驗收報告等,投標人除非事先有準備,否則很難在短時間內提交。但這一情況應記錄在評標報告中,并由代理機構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在評審結束后,提醒采購人與有業績疑問的投標人簽訂合同時,注意查實。需要強調的是,業績有疑問的查實,不屬于澄清。
在質疑階段采購人無調查權。如遇到質疑,代理機構或采購人若沒有在招標文件中有相關約定,在質疑階段不具有相應的調查權,只能以雙方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是否為虛假業績并回復質疑。但可要求被質疑人提供合同履行的證據來說明業績,業績本身是指已完成的合同、項目,僅有合同而沒有驗收報告等不能稱之為業績。個人認為,查明業績真假最有說服力的是發票。
個人建議,如果采購人在開標前發現投標人業績有疑問,可以在開標前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告知評委會,這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力和義務。但是否認定其為無效投標,則是評委會的職責。查明材料虛假這一項,采購人在這方面并不具有行政調查權。建議最好通過監管部門來調查,監督部門并非只有在受理投訴后才具有調查權。一旦查明投標人所提交的材料確是虛假的,采購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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